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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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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日(九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A(1)條訂立的《2021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動議擬議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案,訂立《2021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修訂規則》)。
 
  刑事訴訟程序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條例》)第9A(1)條訂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221D章)(《規則》),當中訂明法律援助署(法援署)須支付在刑事案件中獲其委聘,代表法援署負責訴訟工作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處理各級法院刑事案件的費用(即刑事法援費用)。根據《條例》第9A(1)條,《修訂規則》須經立法會批准。
 
  為確保法援署和律政司在聘請律師提供服務時的公平性,律政司會參照法援署的刑事法援費用收費表,支付獲委聘代表控方出庭處理刑事案件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即檢控費用)。至於透過當值律師服務為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出任法律代表的律師,則會獲支付當值律師費用。
 
  自一九九二年開始,政府每兩年一度檢討上述三項費用(即刑事法援費用、檢控費用和當值律師費用),以計及參照期內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在推行檢討時,政府主要會考慮參照期內的一般物價變動情況,以及委聘大律師和律師時有否出現困難。
 
  我們在二○二一年二月透過資料文件,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最新一次的檢討結果,表示在參照期內(即二○一八年七月至二○二○年七月)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2.7%。因此,我們建議把該三項費用相應上調2.7%。委員會對建議增幅並無異議。
 
  在法援署實施經上調的刑事法援費用時,律政司會以行政方式,同步並相應調整檢控費用的收費表。行政署亦會透過行政方式,調整當值律師費用。
 
  如立法會通過決議案,我們會於刊憲當日實施《修訂規則》。多謝主席。
 
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0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