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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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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將會就《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建議在《條例草案》刪除因遵從停止披露通知而產生任何民事法律責任的免責辯護,改為加入豁免條文,豁免因遵從停止披露通知而可能招致對第三者的民事法律責任。動議的修正案旨在回應法案委員會對關乎停止披露通知免責辯護範圍所表達的關注。
 
  《條例草案》建議的停止披露通知機制旨在盡快移除「起底」訊息,以防止或減低對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的傷害。現時《條例草案》擬議第66M條訂明,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一)有屬擬議第66J條所界定的「標的訊息」存在,以及(二)某名香港人士或(如屬電子訊息)某非港人服務提供者(例如網上平台營運商)有能力就該訊息採取停止披露行動,專員便可以向其發出停止披露通知,指示該名人士或該服務提供者採取停止披露行動。

  有法案委員會委員指出,《條例草案》其中一項關乎違反停止披露通知罪行的免責辯護(擬議第66O(2)(b)(iv)條)的涵蓋範圍過大,會削弱《條例草案》的預期效力。
 
  經研究本地法例後,我們留意到現時香港的其他法例並沒有類似擬議第66O(2)(b)(iv)條的免責辯護。相反,一些法例設有豁免條文,向被施加某些要求的人提供保障,即該人如遵從要求,則可免負可能招致對第三者的民事法律責任。該等豁免條文的例子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80條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54條等。
 
  為回應委員的關注,我們建議刪除擬議第66O(2)(b)(iv)條所訂的免責辯護,改為加入豁免條文(新的擬議第66OA條)。在實際操作上,這項條文能確保「起底」訊息能盡快得到移除,同時亦能保障接獲停止披露通知的人,免除該人因遵從通知而可能招致的民事法律責任。此做法較《條例草案》現時擬議第66O(2)(b)(iv)條所訂的「免責辯護」更為可取。
 
  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介紹上述有關的修訂,並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委員支持動議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