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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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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謝《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以及各位委員、秘書處及法律顧問所作出的努力,讓《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高效順利完成。我亦感謝立法會以及不同人士就《條例草案》向我們表達寶貴的意見。在過去幾個月,我很高興看見議員及社會各界都全力支持盡快審議《條例草案》,讓香港特區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充分體現國家經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早日完成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我之前已經在不同的場合提述過,國旗、國徽和國歌是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着我們國家的權威和尊嚴。因應實踐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國家因時制宜,在去年十月完成修訂《國旗法》及《國徽法》兩部全國性法律,以完善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制度,更好維護國家的形象和尊嚴。由於兩部全國性法律早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國旗及國徽條例》(《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實施,特區政府決定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以在香港實施這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此做法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及「一國兩制」原則。
 
  《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非常清晰,就是必須體現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即保障國旗及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及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增強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弘揚愛國精神,同時兼顧香港特區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除了不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條文外,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其餘大部分的條文已適當地納入《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有三個修訂重點:
 
  第一,明確訂明國旗及國徽的使用規定,包括加入有關參與或出席升國旗儀式的人當守的禮儀、不適當使用國旗或國徽的情況、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方式、在指定網站首頁使用國徽圖案等條文。《條例草案》賦予行政長官權力,可就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方式,以及在指定網站使用國徽圖案的事宜作出規定,並將有關規定公布。就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方式,市民或活動主辦方將來有責任將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交回各區特定的回收點,由特區政府統一處理。當然,我們鼓勵市民盡可能重用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這樣既可弘揚愛國精神,同時亦符合環保原則。
 
  第二,加入禁止將國旗、國徽作某些用途的情況,以及釐清侮辱國旗國徽罪行的條文。我們的立法原意亦十分清晰,是禁止任何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有關行為包括發生在現實或網絡世界。為更好反映此立法原意,我們參考了《國歌條例》的草擬方式,將現行《國旗及國徽條例》中有關侮辱國旗國徽罪行的條文更清晰化,而刑罰水平則維持不變。
 
  第三,就國旗及國徽的教育和推廣作出規定,加強學生及市民對國旗及國徽的認識。《條例草案》要求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以及學校每日升掛國旗及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發出指示。教育局會按現行機制,向學校發出指引,並適時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援,協助學校落實有關要求。另外,《條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台及電台,須播放宣傳國旗及國徽的政府宣傳聲帶或短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正製作有關的政府宣傳聲帶及短片,預計於《條例草案》通過並生效後播出。
 
  總體而言,《條例草案》的根本原則及精神是「尊重」,尊重我們的國家,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此乃我們國民之義。就着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士,《條例草案》則保留相關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實乃教懲並重。
 
  在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中,我們感謝委員就個別條文及執行細節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並表達了不少寶貴意見。在此,我謹就議員較為關注的條文和事項作出扼要的說明和回應。
 
  首先,部分議員關注違反指引性條文的規定,會否構成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從而觸犯經修訂後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所列有關保護國旗、國徽的罪行。正如我剛才所說,《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重點是明確國旗及國徽的使用規定。就此,沿用兩部全國性法律的相關安排,《條例草案》加入若干指引性條文,例如不得倒掛、倒插國旗,不得倒掛國徽等。儘管有關指引性條文並無明確罰則,但若任何人違反修訂後的《條例》第7條有關保護國旗、國徽的條文內的控罪元素,即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而作出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即屬犯罪。
 
  就評定個別情況,包括違反指引性條文,會否觸犯法例,我必須重申,執法機關會根據法例的相關規定,就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搜集所得的證據作整盤考慮,決定是否採取執法行動,而案件最終則由法庭裁決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我們亦多番強調,市民只要沒有意圖侮辱國旗及國徽,是無須擔心的。但當然我們仍然希望市民都能秉持尊重的精神和態度,去面對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畢竟正如我們以上所述,這是我們作為國民的應有之義。
 
  另外,有部分議員關注需申請使用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具體情況,例如在私人建築物、漁船等懸掛國旗以表達愛國之情是否需要預先申請。
 
  簡單而言,根據《條例草案》,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使用須符合修訂後的《條例》第6條的規定,不得用於條文禁止的情況,包括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根據行政長官作出的規定,除非經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行業、職業或專業中,或在任何非官方機構的標識、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國旗、國徽或其圖案。換言之,任何人使用國旗、國徽或其圖案只要不涉及《條例》第6條及行政長官在規定中所列明的情況,便無須提出申請。而在此等情況下,即使是在私人地方、船隻或建築物等懸掛國旗作展示而並非作出或行使有關行業、職業或專業的用途,也無須申請。至於使用國旗、國徽或其圖案的申請詳情,已載於政府總部禮賓處網頁。如任何人就使用國旗、國徽或其圖案事宜有任何疑問,可以向政府總部禮賓處提出,禮賓處方面都會樂於解答市民的疑問。
 
  最後一點我想回應的是,有關《區旗及區徽條例》與《國旗及國徽條例》一致性的問題。我在早前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指出,為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的首要目標是盡早完成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然而,我們亦認同議員的意見,認為有需要適當地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以使其與《國旗及國徽條例》盡量保持一致性,我們現時的計劃是在下個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相關修訂草案。然而,我亦必須強調,現行的《區旗及區徽條例》已有足夠的條文保障,禁止及處置任何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及區徽的行為,因此,委員及市民亦無須擔心。
 
  主席,為了讓我們可以早日落實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內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我動議恢復二讀《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我希望議員能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