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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轉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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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九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答覆:
 
問題: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的轉讓限制期屆滿後,有關業主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繳付補價後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其單位,亦可在未繳付補價下在居屋第二市場出售其單位。另一方面,一項於去年底公布的研究結果顯示,二手居屋單位的成交價在此前七年內上升超過一倍,升幅超過私人住宅市場同期的升幅。此外,居屋第二市場成交價破紀錄的個案近月屢見不鮮。關於居屋單位的轉讓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房委會分別接獲多少宗居屋業主在購入單位後的首兩年及第三至五年期內,在居屋第二市場出售單位的申請;
 
(二)房委會會否制訂措施防止居屋單位成為物業投資工具,例如把業主在居屋第二市場只能以不高於買價出售其單位的規定的有效期,由兩年延長至五年;及
 
(三)房委會會否規定其今後推售的居屋單位不得在公開市場出售,以明確分隔資助房屋市場及私人住宅市場,並防止居屋單位成為物業投資工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自一九七八年開始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以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置業需要。為促進資助出售單位的流轉和豐富房屋階梯,房委會於一九九七年推出「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第二市場),讓資助出售單位的業主可以在未補價的情況下,將單位出售予綠表人士。為進一步回應中低收入家庭的置業訴求,房委會其後推出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白居二),將第二市場的合資格買家擴展至白表人士,並於二○一七年將白居二恆常化。
 
  為防止業主透過短期炒賣資助出售單位圖利,房委會在一九七八年推出居屋時,同時訂立轉讓限制,並確立考慮轉讓限制年期的關鍵原則:一方面要防止投機行為,另一方面要避免過份削弱單位的吸引力,減低申請者的購買意欲。自一九七八年推出居屋以來,房委會一直根據上述原則,不時檢討並適時調整相關的轉讓限制。
 
  就郭偉强議員的質詢,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房委會居屋業主如在未補價的情況下,於第二市場轉售單位,須先向房委會申請可供出售證明書。過去五年(即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六月底),房委會共發出約12 600張可供出售證明書予居屋業主,當中屬於單位首次轉讓日期起計首兩年及第三至五年內發出的分別為0張和約240張。獲發可供出售證明書的居屋業主不一定會把有關單位出售。詳細資料請在座議員參閱附件。
 
(二)及(三)房委會一直密切留意物業市場的情況,不時檢討並適時調整資助出售單位的轉讓限制。在二○一八年底,房委會進一步收緊了新推出資助出售單位(包括居屋和綠表置居計劃)的轉讓限制。由二○一九年起推出的資助出售單位,業主必須在首次轉讓日期起計十年後,才可補價於公開市場轉售;至於無須補價的第二市場,業主可以於首次轉讓日期起計首兩年內以不高於原價,或在首次轉讓日期起計第三年起,按其自行議定的價格,轉售單位予房委會訂明的買家。
 
  房委會在修訂轉讓限制時,已經平衡了社會對收緊轉讓限制的訴求和讓資助出售單位能在市場(特別是第二市場)流轉的需要。
 
  就公開市場而言,按上述房委會的現行轉讓限制,業主在首次轉讓日期起計的第十一年起,才可補價在公開市場出售單位,這足以防止業主透過在公開市場短期炒賣單位圖利。若進一步規定業主不得在公開市場出售單位,將資助房屋市場和私人住宅市場完全分割,會對資助出售單位的供應造成很大的影響。再者,資助出售單位按評定市值減去折扣後出售,業主須繳付補價以解除轉讓限制的安排已沿用多年,廣為社會接受。若禁止業主在公開市場出售單位,是重大的政策改變,需要更多的討論和諮詢,現時社會上對有關建議並無一致的看法。
 
  第二市場方面,在過去五年,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交易共約8 000宗,當中屬於單位首次轉讓日期起計首兩年內及第三至五年內的交易,分別為0宗和133宗,只佔整體成交的1.6%。由此可見,資助出售單位業主在購入單位後五年內轉讓單位的情況並不普遍。因此,把業主於第二市場只能以不高於原價出售其單位的期限,由兩年延長至五年,對轉售交易宗數的影響作用不大。反之,進一步收緊限制無可避免會減少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在第二市場的供應,繼而推高在第二市場出售的單位價格,效果恐怕會適得其反,與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置業需要的目標背道而馳。
 
  我們明白郭議員的質詢及善意,但希望大家理解,政府就資助出售單位的出售及轉讓安排已作充分的考慮,亦回應了社會整體的訴求。
 
  多謝主席。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