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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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若作出虛假宣誓或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21條訂明,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有關法例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解釋》),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該《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該《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監誓人已於九月十日確定當天宣誓的24名區議員中,有17名區議員的宣誓有效。鑑於監誓人對其餘七名區議員所作宣誓的有效性存有疑問,監誓人已於九月十日致函有關區議員,要求其提供額外資料。
經考慮有關區議員的書面回覆以及所有相關資料後,監誓人根據《解釋》所訂下的原則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確定七名區議員的宣誓為無效宣誓,詳情如下:
無效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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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區議會
1. 楊雪盈
2. 梁柏堅
東區區議會
1. 韋少力
2. 蘇逸恒
3. 陳榮泰
4. 黎梓欣
南區區議會
1. 彭卓棋
完
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5分
香港時間19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