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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在大灣區使用香港藥物和醫療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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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九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中央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公布,允許在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內地城市的指定港資醫療機構經審批後使用屬臨牀急需而(i)已在本港上市的藥物和(ii)本港公立醫院已採購使用的醫療儀器的措施(港澳藥械通)。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港深醫院)為首個試點,試點期至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在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後,內地當局會再逐步將有關安排擴展至大灣區其他城市內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港澳藥械通在試點期內實施的成效為何;
 
(二)是否知悉內地當局將有關安排擴展至大灣區其他城市內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的時間表為何,以及有否計劃把港澳藥械通擴展至(i)即將開業的深圳首間港資私家綜合醫院(即「深圳新風和睦家醫院」),以及(ii)預計於二○二六年開業、由香港中文大學在深圳設立的醫院;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在現行安排下,病人可索取一份其於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上的病歷紀錄,並授權轉交至港深醫院供診症用途(病歷互通安排),但據報該等病歷紀錄只涵蓋部分病歷資料,當局會否放寬索取及使用病歷的限制(例如擴展涵蓋範圍至包括病人的詳細手術報告及核磁共振等放射檢查的影像),並把病歷互通安排擴展至其他優質內地醫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據報港澳藥械通現時以西藥為主,當局會否將有關安排擴展至涵蓋中成藥,以推動大灣區的中醫藥發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會否考慮容許醫院管理局經審批後使用臨牀急需而(i)已在內地上市的藥物和(ii)大灣區內指定醫療機構已採購使用的醫療儀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蔣麗芸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為便利在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工作及生活的香港人在當地就醫,「港澳藥械通」允許在大灣區的指定醫療機構經廣東省審批後使用臨牀急需、已在本港上市的藥物和使用臨牀急需、本港公立醫院已採購使用的醫療儀器。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藥監局)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港大深圳醫院)的試點工作已於二○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結束,現時已有九種藥品和兩種醫療儀器可在「港澳藥械通」下於港大深圳醫院使用。
 
  試點工作完成後,「港澳藥械通」將由深圳擴展至大灣區其他符合要求的城市和指定醫療機構,首批已獲審核確定的五家指定醫院包括港大深圳醫院、廣州現代醫院、廣州和睦家醫院、珠海希瑪林順潮眼科醫院和中山陳星海醫院。政府會繼續與廣東省藥監督局就「港澳藥械通」的工作保持緊密合作和溝通,以期盡快擴大適用的藥物和醫療儀器目錄,並逐步將有關安排擴展至其他大灣區城市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
 
(三)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影響,食物及衞生局在醫管局的配合下設立特別支援計劃,委託港大深圳醫院為於疫情前已預約醫管局專科門診及普通科門診覆診的病人提供跟進診症服務。
 
  為確保特別支援計劃下的病人可得到可持續護理,我們作出特別安排,讓有關病人可透過港大深圳醫院向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紀錄統籌處)提出查閱資料要求,以索取一份其於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互通系統)上的病歷紀錄複本。在得到病人授權後,紀錄統籌處會協助將有關病歷紀錄複本轉交至港大深圳醫院。
 
  至於內地其他醫護提供者,已登記互通系統的人士,可按一貫程序向紀錄統籌處提出查閱資料要求以索取病歷紀錄複本,並按需要把有關資料自行提供予醫護提供者參閲。我們會密切留意香港市民在內地使用醫療服務而須索取在港病歷的需求,適時作出調整,包括優化互通系統以便利市民在境外索取其病歷紀錄複本,以及提升轉交病歷紀錄複本至香港以外的醫護提供者的安排。
 
  隨着互通系統的可互通資料範圍在第二階段發展下擴展至放射圖像(包括核磁共振影像),我們亦會着手研究遙距傳送高解像度放射圖像的可行性。
 
(四)政府一直積極推動本港中藥產業發展。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高地建設方案(2020-2025年)》,廣東省藥監局已於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布關於簡化在香港註冊傳統外用中成藥註冊審批流程的公告。經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批准註冊而在香港使用五年以上的傳統外用中成藥的註冊持有人,可透過簡化流程,向廣東省藥監局提交註冊申請,成功獲審批的中成藥可在大灣區銷售。
 
  有關措施能便利香港中成藥製造商開拓市場,長遠亦能為香港中成藥「走出去」創造優良條件。政府會密切留意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以期與內地政府有關部門適時進一步商討在不同合作框架下推出新措施,進一步深化兩地在中藥領域的合作。
 
(五)就藥物治療而言,醫管局藥物名冊所列藥物是供醫管局整體臨床服務採用,以照顧香港市民的需要。按既定的採購政策及原則,從市面上採購獲衞生署註冊和符合品質要求的藥劑製品,以確保藥物的質素、安全和療效。另一方面,醫管局亦設有程序,讓臨床醫生可在特殊情況下,為個別病人處方藥物名冊以外的藥物(不論註冊與否),以確保病人得到最適切的臨床護理和藥物治療。公立醫院如有需要從海外引進未有在香港註冊的藥物供病人使用,會按衞生署規定申請及經其審批。
 
  有關使用醫療儀器方面,醫管局設有既定機制,由專家審核檢討臨床和科研實證的最新發展和成效,及檢討本港醫療服務運作需要,規劃引進和採購公立醫院的醫療儀器。
 
  至於使用經內地當局審批的臨牀急需而已在內地上市的藥物和大灣區內指定醫療機構已採購使用的醫療儀器方面,現時香港與內地的法制及醫療體系有別,藥物進出口的制度亦並非一致,因此醫管局及衞生署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按香港相關程序審批。醫管局樂意與不同持份者保持溝通,審慎考慮不同因素以探討有關建議,以照顧香港病人的需要。
 
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