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題:公共小型巴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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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九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柯創盛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公共小型巴士(小巴)服務是香港公共交通服務之一,並受香港法例和運輸署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i)運輸署分別接獲關於專線小巴(綠巴)及非專線小巴的投訴宗數,以及(ii)查明屬實的該等投訴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小巴路線及投訴事項列出分項數字;如沒有相關統計數字,原因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運輸署署長飭令綠巴營辦商就違反客運營業證條件作出書面解釋的個案宗數,並按所涉條件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三年,每年引用只適用於小巴的法律條文提出檢控的宗數,以及相關的定罪個案宗數,並按所涉條文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鑑於有市民批評,部分綠巴濫收車資,以及脫班情況嚴重,運輸署有何切實可行的規管措施,確保有關的營辦商提供高效率和優質的小巴服務?
答覆:
主席:
就柯創盛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們經諮詢運輸署及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運輸署接獲有關綠色專線小巴(綠巴)及紅色公共小巴(紅巴)(註一) 的投訴數字及性質載列於下表:
年份 | 運輸署接獲的投訴宗數(註二) | |||||
服務質量(註三) | 服務水準(註四) | 一般性質(註五) | ||||
綠巴 | 紅巴 | 綠巴 | 紅巴 | 綠巴 | 紅巴 | |
二○一八年 | 1 334 | 85 | 8 471 | 520 | 529 | 82 |
二○一九年 | 881 | 41 | 7 700 | 440 | 500 | 231 |
二○二○年 | 489 | 31 | 5 502 | 365 | 314 | 147 |
(二)及(四)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7條,運輸署署長可發出客運營業證,授權持證人經營專線小巴服務,並透過客運營業證的條款及服務詳情表,對綠巴營辦商的服務作出有效規管;而營辦商則有責任須遵照服務詳情表所列明的各項運作細則(包括行車路線、時間表、車費表、車輛數目等),向乘客提供適當和有效率的小巴服務。
為有效監察綠巴的服務水平及處理投訴個案,運輸署會不時派員作實地視察或登車調查,以確認營辦商有否依照服務詳情表規定提供服務。一旦經調查發現綠巴營辦商出現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例如脫班或濫收車資,運輸署會要求營辦商跟進調查及提交書面解釋和有關資料。
二○一八至二○二○年,運輸署飭令綠巴營辦商就違反客運營業證條件作出書面解釋的個案數目分別約為4 900、4 000及2 800宗,署方並沒有備存相關分項數字。其間,運輸署沒有因綠巴營辦商違反客運營業證條款而撤銷任何客運營業證。
運輸署會根據投訴的性質及調查結果作出進一步跟進,包括面見有關營辦商,提醒其必須遵照服務詳情表營運以提供妥善及有效率的服務,並要求相關營辦商在指定的時間內落實改善措施。若營辦商的解釋未能令運輸署滿意,或未能在指定時間內作出改善,署方可對營辦商發出警告,並會在進行客運營業證中期檢討時,考慮營辦商的服務表現,以決定是否批准相關客運營業證續期及其有效期限。如違規情況嚴重及持續,運輸署可進一步按第374章第30條,對該營辦商進行研訊,以及經考慮研訊的結果後,按第374章第31條考慮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營辦商的客運營業證。
過去三年,就公共小巴各違例事項的檢控數字載於下表︰
違例事項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 二○二○年 |
不小心駕駛 | 581 | 524 | 458 |
涉及安全帶的違例行為 | 857 | 434 | 237 |
超速 | 416 | 390 | 432 |
違反交通燈號的指示 | 1 071 | 1 144 | 806 |
違反交通標誌/道路標記的指示 | 568 | 313 | 264 |
違例泊車 | 3 142 | 2 074 | 2 510 |
其他違例事項(例如限制區上落、沒有用免提裝置、沒有佩帶安全帶等) | 1 727 | 1 185 | 892 |
總計 | 8 362 | 6 064 | 5 599 |
警務處並沒有備存定罪個案的數字。
註一:專線小巴提供固定服務,其路線、票價、車輛編配和行車時間表須經運輸署批准;紅巴則沒有規定的路線或行車時間表,並可自行釐定票價。
註二:投訴來源包括運輸署直接收到的書面或電郵投訴,以及由交通投訴組及政府1823電話中心轉介至運輸署的投訴。
註三:「服務質量」包括載客量、路線、服務時間、車站設置等。
註四:「服務水準」包括服務班次、司機駕駛表現、車輛狀況、乘客服務等。
註五:一般性質的投訴包括與優惠票價、付款方法、車身廣告等有關的投訴。
完
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