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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度中秋切勿在康文署場地煲蠟、放孔明燈、亂拋垃圾及違法作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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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今日(九月十五日)呼籲市民,在歡度中秋佳節之餘,在康文署轄下場地必須遵守限制羣組聚集的相關法例,同時切勿煲蠟或放孔明燈,並必須保持地方整齊清潔。
 
  康文署發言人說:「為確保市民在理想的環境歡度佳節,我們呼籲市民不要煲蠟,把蠟燃燒或溶化;又或把任何液體潑灑在熱蠟上。而蠟燭應放置在鐵罐或非易燃盛器內,以便收集蠟燭溶液,並待盛器冷卻後,棄置入垃圾箱內。此外,他們不應拋擲熒光棒或其他物品到樹上,以免損壞樹木和弄污場地;亦不要放孔明燈,因上述行為可令自己或他人受傷,亦可導致財物及設施損毀。」
 
  發言人呼籲市民在中秋節假日期間到該署轄下場地時,必須遵守有關禁止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法例指定人數的羣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規例,以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
 
  發言人表示,署方將會調配人手於九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農曆八月十五日及十六日)在轄下場地,包括公園及公眾泳灘等加強巡邏,呼籲在場人士遵守有關禁止於公眾地方羣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規例,對違規、亂拋垃圾、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市民若發現在康文署場地有煲蠟、放孔明燈個案或其他違例情況,可致電康文署熱線電話二四一四 五五五五。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熱蠟之上;或將任何樹木、灌木或植物的任何部分損壞;或放風箏、模型飛機、氣球或其他器件等(包括孔明燈);及根據《泳灘規例》,任何人不得在泳灘上作出可能妨礙或危害其他使用者的行為;或可能令泳灘或泳灘上任何物件受到破壞、污損或污染。違反上述規例而被定罪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
 
  署方職員亦會向亂拋垃圾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一千五百元;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人士亦可能被檢控。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現時在公眾地方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是四人。此外,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