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七題:公司股東及董事的國籍資料
*******************
  以下是今日(九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向公司註冊處填交的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周年申報表現時須提供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的詳情不包含國籍一項,以致公眾人士在查閱公司登記冊時無法得悉個別公司的該項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修訂第622章,把股東及董事的國籍列為須提供的詳情,並准許公眾查閱該項資料,以便公眾更了解有關公司的背景和資金來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公司條例》(第622章)(《條例》)規定公司提交的相關表格(包括法團成立表格及周年申報表)須載有的資料包括公司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而董事如屬自然人,資料則包括其姓名、通常住址、通訊地址(要求提供通訊地址的條文將於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如該人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他所持有的任何護照號碼及簽發國家。因此雖然《條例》並沒有要求公司向公司註冊處申報其董事或成員的國籍,查冊人士仍可從董事的身分識別文件類別得知他們是否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或所持護照的簽發地。
 
  香港舊有的《條例》中要求公司向公司註冊處申報董事的國籍的規定於一九九九年按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建議撤銷,是考慮到在商業全球化的趨勢下,披露所有公司董事的國籍對查冊人士未必有額外助益,有關資料亦會顯示董事的種族或民族背景,或帶有敏感成分,同時亦為公司帶來不必要的行政負擔。
 
  自現有《條例》於二○一二年訂立後,公司登記冊上所載的資料足夠讓查冊人士識別董事的身分及查閱註冊公司的主要資訊,並讓相關人士包括執法人員進行所需的法定程序、執法、金融及商業交易客戶盡職審查等工作。因此,我們現階段並沒有計劃要求公司申報其成員及董事國籍。
 
 
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