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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612人道支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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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九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答覆:
 
問題:
 
  二○一九年六月,有人成立「612人道支援基金」(基金),在網上眾籌資金,以便向反修例運動的傷者及被捕者提供金錢等支援。截至本年七月底,基金累計收到的捐款超過2億5,300萬元。據報,基金並未按《社團條例》申請註冊,亦不屬該條例《附表》所載《社團條例》不適用的組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基金須否按《社團條例》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如有研究而結果為須要,有何跟進行動;
 
(二)會否制定法例,規管籌集資金以資助涉嫌違法人士的公開籌款活動;及
 
(三)鑑於基金本身並無銀行戶口,並一直透過另一團體「真普選聯盟」的銀行戶口接受捐款,有否調查基金有否收取境外組織或人士的資金,以及該兩個組織的活動有否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其他法例?
 
答覆:
 
主席:
 
  首先,好多謝葛珮帆議員提出有關質詢,讓我們可以清楚闡述政府的立場。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堅守法治是香港一直以來賴以成功的重要基石,亦是各類商業、金融服務以及投資活動可以在市場有序發展的根據。政府因此對違法及違規的行為非常留意。若有任何人士和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行事,我們的監管機構與執法部門必定按既有法規適當跟進。假如有關行為涉及企圖危害國家安全,或涉及任何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對國家及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以及市民大眾的生活帶來威脅,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是極其嚴重的罪行,政府必定認真處理。
 
  就葛議員的質詢,各位議員應已留意到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已於上星期公布正就「612人道支援基金」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或其他香港相關法例展開調查。經諮詢保安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社團事務處的紀錄,「612人道支援基金」並沒有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為社團或獲豁免註冊社團。《社團條例》第5條訂明,除非另有規定,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其成立或被當作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根據《社團條例》第2(2)條,《社團條例》並不適用於該條例附表所列明的人,當中包括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職工會條例》登記的職工會或職工會聯會、純粹為進行合法營業而組成並根據任何其他條例註冊的公司、組織或合夥等。
 
  根據公司註冊處及勞工處轄下職工會登記局的紀錄,「612人道支援基金」並非《公司條例》下註冊的公司,亦不是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的職工會或職工會聯會。如上文所述,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正就「612人道支援基金」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或其他香港法例展開調查。任何人士或組織如有涉嫌違法的行為,警方會根據相關法例的要求,按個案的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二)及(三)政府必須強調,任何資金的籌募、轉移及使用,必須符合相關法例適用的規管要求。執法部門定會按實際情況,監察及留意某些資金運作,如有違反相關法例,必依法處理。
 
  關於議員關注打擊洗黑錢方面,《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等)必須根據該條例進行打擊洗錢的措施,當中包括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等具體規定。該條例亦規定任何人在本港以業務形式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需申請牌照,以從事相關業務。如有人可能涉及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即屬犯法,公司註冊處會調查跟進。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和《盜竊罪條例》等法例亦就任何人士的活動目的牽涉清洗黑錢、詐騙及其他違法活動進行調查及起訴。
 
  而《香港國安法》對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香港國安法》訂下的罪行訂有清晰條文,以打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另外,就眾籌平台本身而言,若網上籌款活動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要約及貸款等與金融服務相關的活動,有關眾籌平台可能會受到《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放債人條例》等條例的規管。
     
  因此,籌集資金活動現時會按其不同目的及性質而受到相關法例所規管。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正就「612人道支援基金」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或其他香港法例展開調查。政府不會評論個別自稱基金的運作情況。我們強烈呼籲市民與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或其他香港法例的自稱基金籌款活動劃清界線,分清是非黑白,以免受騙或承擔法律風險。
 
  多謝主席。
 
2021年9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