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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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兩張清拆令,上周分別在屯門裁判法院及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緩刑監禁。
   
  第一宗個案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屋,僭建物包括違例進行地盤平整工程以建造約120平方米的花園,及在屋宇各層興建五個面積共約55平方米的僭建物。
   
  第二宗個案涉及兩名業主位於九龍城城南道的地鋪的若干僭建物,包括一個面積約10平方米的後院搭建物、兩個金屬支架,以及一個簷篷。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三名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
   
  第一宗個案的業主曾遭屋宇署先後五次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三十五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六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八月二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判該名業主監禁四個月,緩刑兩年。
   
  第二宗個案的兩名業主曾遭屋宇署先後三次提出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三萬元。然而,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四次提出檢控,法庭於八月二十五日的聆訊中,得悉兩名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判兩名業主監禁十四天,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四千四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三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1年9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