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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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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今日(九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香港國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於去年六月實施,法例下政府有責任確保能夠充分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審視了相關政策範疇的跟進工作,首先在今年六月已經更新了《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檢查員指引》),明確指明檢查員要小心留意影片中,有否描繪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亦要特別留意影片會否明顯造成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的客觀效果。
 
  我們亦仔細審視了《電影檢查條例》,認為必須作出一些修訂,以完善電影檢查規管制度,鞏固法律基礎,令電影檢查工作能夠更有效地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主席,《條例草案》主要提出以下四項重要建議:
 
(一)建議規定檢查員就影片作出決定時,必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讓檢查員進行電影檢查工作時,有更清楚明確的法律依據,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
 
(二)建議賦權政務司司長,如果認為某些影片的上映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以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讓當局在有需要時可以處理一些已經獲發證明書的影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須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而政務司司長作為該委員會成員,由司長作出相關評核和決定是合適的安排;
 
(三)如果影片上映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和檢查員需要更長時間就該影片作出合適決定,《條例草案》建議賦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延長作出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讓檢查員有足夠時間作詳細和審慎的考慮,並按需要徵求法律意見;及
 
(四)現時,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負責考慮對監督或檢查員,視屬何情況而定,就影片、影片名稱或包裝物/宣傳資料所作決定提出的審核要求。由於審核委員會的原先設定職權範圍,並不包括作出涉及國家安全的判斷,所以我們建議相關條文不適用於監督或檢查員基於國家安全理由所提出的任何決定,即審核委員會不會處理對有關決定而提出的審核要求。 
 
  除了上述四項關於國家安全的修訂外,我們參考過往執行經驗,亦藉此機會作出一些運作上的相應修訂,包括:
 
(一)建議檢查員可要求影片加入指明告示,以提醒觀眾,減輕潛在的不良影響;
 
(二)建議賦權監督,可要求證明書持有人提供關於影片上映的資料,包括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建議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可在獲得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便採取執法行動;
 
(三)建議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加重刑罰,至最高監禁三年及/或罰款100萬元;
 
(四)建議將《電影檢查條例》規管涵蓋至其他影片實物儲存媒體;及
 
(五)建議取消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的非官方成員指明人數,及賦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委任公職人員代其出席會議,使審核委員會的組成更具彈性。
 
  主席,《條例草案》通過後會即時生效,生效前已送呈檢查而仍處理中的影片也會受條例的限制,因此亦會適用。《條例草案》與我們早前於六月時修訂的《檢查員指引》一脈相承,目的是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及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各項修訂的詳情,我們已在立法會參考資料中詳細向議員介紹。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完善電影檢查規管方法,更有效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為業界清楚指引。
 
  主席,我謹此陳辭,謝謝。
 
2021年9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