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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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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日(九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22條訂立的《2021年刑事案件訟費(修訂)規則》動議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案,請立法會通過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22條訂立的《2021年刑事案件訟費(修訂)規則》。
 
  司法機構正按照「資訊科技策略計劃」(計劃),積極地分階段在所有級別的法院發展「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系統),為法庭使用者提供一個以電子模式進行法庭事務的選擇。該計劃分兩期推行,而第一期分為兩個階段。就第一期第一階段而言,司法機構現正在區域法院,以及裁判法院的傳票法庭推行該系統。至於餘下的法庭及審裁處,司法機構計劃於第一期第二階段及第二期推行該系統。
 
  《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第638章)於二○二○年七月十七日制訂,提供一個全面的立法框架讓所有級別的法院最終均可使用電子方式處理與法院相關的文件。第638章亦訂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藉附屬法例,規定關於電子科技的使用詳情和操作程序。
 
  司法機構已於今年六月把「資訊科技策略計劃」第一期第一階段相關的九套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該些附屬法例已於二○二一年七月七日由立法會通過。當中,司法機構擴大了《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費用)規則》(第336C章)的範圍,使之涵蓋現時按行政基礎收取,與刑事法律程序相關的費用項目。第336C章的標題亦相應修訂為《區域法院(費用)規則》。修訂將於二○二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由於《刑事案件訟費規則》(第492A章)中有提述第336C章的名稱,因應上述對第336C章標題的修訂,為清晰起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的《2021年刑事案件訟費(修訂)規則》提出輕微修訂,以在第492A章中納入第336C章的新名稱。
 
  我懇請議員通過這項決議案。多謝主席。
 
2021年9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