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六題: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
  以下是今日(九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7段,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分。據悉,有不少身在外地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而未能回港。他們擔心因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而基於上述規定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每年及本年一月至今,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根據上述規定,決定了多少名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二)當局至今接獲多少宗第(一)項所述人士針對處長的決定的上訴,以及當中上訴得直和失敗的宗數分別為何;及
 
(三)對於純粹因疫情而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的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處長會否酌情決定他們仍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7(a)段,當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時,便會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及香港居留權。換言之,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會否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取決於兩個因素,即:
 
(甲)該人是否及何時開始不再通常居於香港(以下簡稱「不再通常居港因素」);以及
 
(乙)該人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否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以下簡稱「期限因素」)。
 
  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只有在其個人的具體情況同時符合上述甲、乙兩項因素的情況下,才會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假如他們喪失了其永久性居民身分,仍具有香港入境權,即他們可隨時進出香港和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無須事先申領來港的簽證或進入許可,而他們在香港的逗留期限亦不受限制。此外,他們也可以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及符合《入境條例》其他相關的規定後,再次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至於屬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他們仍是中國公民,不論他們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也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仍然享有香港居留權。
 
  現就梁美芬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入境處沒有特別備存問題所指因《入境條例》附表1第7(a)段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個案的分項統計數字。
 
(二)被入境處裁定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如不服有關決定,可在該處拒絕發給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宣布已發給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無效後,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3D條的規定,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出上訴。
 
  就問題所要求的上訴數字,入境處逐一翻查了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七月底的上訴個案,有關個案數字如下:
 
年份 二○一九年 二○二○年 二○二一年
(截至七月底)
個案數字(註一) 4 3 0
上訴得直 0 0 0
上訴失敗 2 0 0
個案撤回 0 0 0
上訴處理中 2 3 0
註一:以入境處接獲人事登記審裁處通知有關人士提出上訴申請的日期計算。表列的分項數字為該年接獲個案的相關數字。

(三)就上述乙項因素(即期限因素)而言,《入境條例》並沒有任何條文賦權入境處處長可因特殊或不可預見的情況而酌情延長上述36個月不在香港的期限,或容許入境處處長可不遵守有關36個月不在港期限的法定條文。簡單而言,在乙項因素(即期限因素)方面,入境處是沒有酌情權的,不論這期限因素的符合與否是出於個人或非個人意願。
 
  不過,就上述甲項因素(即不再通常居港因素)而言,《入境條例》第2(6)條賦權入境處處長可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以斷定相關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包括:
 
  •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
  • 該人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因此,入境處在處理上述問題時,在甲項因素有酌情空間。在考慮甲項因素時,相關人士不在香港的原因會在考慮之列。因此,受2019冠狀病毒病所影響而不在香港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向入境處申述其個人具體情況。入境處會根據上述條文考慮該個案的所有情況,才斷定該人是否已符合不再通常居港因素。如入境處信納該人並非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即上述甲項不適用),則該人不會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總括來說,某人是否享有及仍然保留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取決於其個人的具體情況,入境處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就每宗個案的情況作出考慮,包括上述的甲、乙兩項因素。
 
2021年9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