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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刑事檢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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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九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上訴法庭裁定一名已服刑五年的青年就販毒罪定罪所提上訴得直,並在判案書中指出,原審法官曾建議控方為上訴人就同案另一名被告人參與罪行情況錄取口供,並要求由律政司委聘代表控方的大律師向律政司匯報該案件,讓律政司決定是否繼續檢控。控方其後告知法庭,刑事檢控專員經考慮後決定繼續檢控。上訴法庭法官在判案書中批評,控方似乎無多大意願探究真相,而是將追查另一名被告人涉嫌策劃販毒的罪行的機會,換取參與度極低及可能無辜的人被定罪。有評論批評律政司在該案件中責無旁貸。就刑事檢控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上述案件原審期間,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有否親自聽取或審閱代表控方的大律師的匯報,以及律政司還有哪些官員參與聽取或審閱有關匯報;律政司基於哪些考慮因素和理據決定繼續檢控;及

(二)有否評估這宗案件是否顯示刑事檢控工作及制度存在嚴重缺陷,以及會否削弱市民對本港法治制度及檢控人員專業水平的信心,令市民憂慮檢控人員得過且過;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題述有關上訴法庭於本年七月二十二日處理的一宗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的案件(判案理由書的日期為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律政司已在庭上作出陳述。由於與該案件有關的司法程序正在進行,律政司不宜作出評論。

  必須強調,在執行檢控工作時,檢控人員務必遵守和維護法治,公正客觀地協助法庭找出真相,依法秉行公義。專業、無私和獨立地進行檢控工作,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關鍵。由律政司頒布的《檢控守則》為檢控人員執行檢控工作提供參考基準和指引,當中指出檢控人員的責任,是以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無論是作出檢控或不檢控的決定,或對於已展開檢控工作的案件,控方會依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審視相關證據是否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控方必須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即是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這些證據作出的任何合理推論,相當可能會證明有關罪行。就每一宗案件,檢控人員都會恪守《檢控守則》,並且會隨案件的發展和整體情況,審視相關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持繼續檢控工作。刑事檢控科亦一直有就刑事案件處理的方式或程序不時作出檢討和更新,務求完善檢控工作。

  律政司司長、刑事檢控專員及刑事檢控科團隊在進行檢控工作時,一貫秉持上述原則行事,不偏不倚、一視同仁,以維持司法公義。律政司的內部討論,內容必須保密。
 
2021年9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