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滅罪會後會見傳媒談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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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八月二十七日)出席撲滅罪行委員會會議後,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保安局局長:各位記者朋友、各位香港市民,我剛才出席了由政務司司長所主持的撲滅罪行委員會會議,會上主要聽取由警務處處長就二○二一年上半年罪案數字作出的簡報,另外他亦就着商業罪案和科技罪行作出一個專題報告。稍後時間,我會先講香港整體二○二一年上半年的罪案情況,然後我會邀請撲滅罪行委員會委員林建康先生與大家匯報「商業罪案和科技罪行」的情況。
 
  二○二一年上半年香港整體罪案數字是30 871,比去年同期下跌百分之四點六,最主要原因是我們的同事在過往能花多點時間做撲滅罪行的工作,亦看到整體罪案情況有所改善。雖然這樣,但我們比對於在黑暴出現前,即二○一八年上半年的情況,暫時都未回復之前的水平,所以我們都要持續提高市民的守法意識,以及繼續做好防罪、滅罪的工作。
 
  在破案率方面,二○二一年上半年的破案率為百分之三十五點七,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三點六,這因為我們多了資源做一些主動出擊及破案的工作,同時顯示我們同事工作的專業性。
 
  整體罪案方面,其實大部分罪案類別都錄得下跌,特別是大家所關注的傷人、爆竊及行劫,都有所下跌,下跌幅度大約由百分之十六至百分之六十四不等。
 
  至於上升的罪案,主要是包括詐騙案、刑事恐嚇案及勒索案,其上升幅度由大約百分之七到接近九成。最主要原因是詐騙案來自網上情緣或假扮官員的案件有關。至於刑事恐嚇罪行,最主要是跟收債案件、或與家庭成員之間一些糾紛有關,這可能因為現時疫情仍然嚴峻,很多人留在家中,令到有這些情況發生。至於勒索的上升,剛才我有提到上升得比較多,達至九成,這主要是來自網上「裸聊」而引致的勒索案有關。
 
  針對騙案方面,其中有一宗我想跟大家講,其中一宗「假冒官員」案件當中,受害人被騙去金額達到2.5億元。我們針對這些詐騙案,除了我們繼續努力偵查及情報主導的行動之外,在預防方面亦是十分重要,所以我們的「反詐騙協調中心」在二○二一年上半年一共防止了360宗騙案發生,而且亦阻截了超過六億元騙款轉給騙徒,即防止有六億元被騙徒所欺騙。亦因應很多騙案都是使用一些沒有預先登記的電話儲值卡,所以我們最近修改了法例,針對太空卡而設立《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而這規例九月一日開始生效,亦會分時間將那些預付的儲值電話卡要實名登記,這對於打擊騙案或許多其他不同的案件都產生很大作用。
 
  嚴重毒品案則有756宗,上升了六成七,所檢取的毒品包括氯胺酮、大麻花、可卡因,甚至海洛英,都上升一成至三倍不等。而因為嚴重毒品罪案被捕的年輕人,亦增加至22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六成六,這令我們非常關注,亦發現有年輕人被人利用從事運毒的工作,亦因為疫情關係,很多年輕人透過網上買毒品,從而接觸或獲取到毒品,這是我們要關注的。
 
  有關國安法的執法數字方面,到目前為止,我們一共拘捕了143人,檢控81人。近期有一名人士因違反國安法而被定罪,這包括分裂國家的罪行,恐怖活動的罪行,以及有兩位人士承認勾結外國勢力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上星期這宗案件亦在法庭上大家都能聽取到,有兩名被告已就勾結外國勢力認罪,而在法庭審訊上,亦顯露了有一名主腦人物,他是一位危害國家安全的主腦人物,去聯同一位外國人,去付錢誘使兩位被告進行一些勾結外國勢力從而危害國家安全,包括呼籲外國制裁香港。其中案情亦透露了主腦人怎樣利用這兩名被告去鼓動其他人做一些公眾活動,又或是這名主腦人物怎樣利用他管控的媒體來製造一些形象鼓動一些人出來對國家或香港政府產生一些憎恨。其實透過這事,目前來說是一單案件,陸續亦會有很多案件會不停在各個法庭上審訊,我相信隨着更加多的案情在法庭上透露,大家就可以清楚看到其實二○一九年發生的事情,並不是單純一些年輕人出來發聲,而是發覺有一些主腦人物是有心想危害國家安全,是一個有組織性,類似一個顏色革命的犯罪行為。
 
  另外,我想講一講,上星期有一個組織,這組織最主要目的是籌款,所籌得的金錢用來為黑暴中的被捕人士進行一些法律訴訟,我不知道他們有否協助一些違反國家安全的被告作一些法律程序,但我有留意到這個團體宣布將會解散,但他們亦宣布在解散之前呼籲他人捐一個大額數目的款項,他們是否要在臨解散前「撈一筆油水」呢?我在此想向市民呼籲,任何人協助或教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些行為都可能觸犯法律,希望大家切勿以身試法,我們的執法部門亦會因應任何個人或組織,如有違反任何法例,包括國安法,我們都會盡力調查,有證據便會拘捕及檢控。
 
  我亦想談一談幾日前,我們的警務處處長已發出信件予幾個組織及其負責人,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下(《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一些外國或台灣的政治組織的代理人,要求他們交出一些資料,包括一些個人會員的資料,活動或財務的資料,我們亦根據國安法,由於要預防或調查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而作出這些要求。我亦想再提醒,如果收到此類信件,而不依照信件上列明的時間回答我們的問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十萬元及入獄六個月,如果提供虛假資料的話,入獄更加會提高至兩年。
 
  現在我將時間交給撲滅罪行委員會委員林建康先生,匯報一下「商業罪案及科技罪行」的情況,稍後我會回答大家的提問。
 
  多謝各位。
 
記者:之前支聯會都說收到警方要求提交資料的信件,其實現在警方是否就支聯會可能涉嫌作為外國代理人這個指控方面有一些證據?另外,看到資料提交的時間都幾長,至少由二○一四年開始就已經要提交,都是在國安法立法之前一個比較長的時間,為何要求提交那麼多資料?另外,想問昨天資審會宣布鄭松泰因為不符合效忠和擁護的要求,不符合一些資格,這方面執法部門會否有一些跟進調查?
 
保安局局長:首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第5條款(附表5),根據法例,當我們想預防或調查一些和國家安全有關的案件時,我們根據法例,就可以要求一些外國或台灣的政治組織在香港的代理人交出一些資料。我已經說過,根據法例,我們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或調查一些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至於我們要求的資料,都是法律內容許的。當然我們在作出檢控時,若我們真的有任何根據《香港國安法》要作出檢控,檢控的罪行當然就是《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因為《香港國安法》並沒有追溯力,但有關去支持檢控罪行的證據是沒有時限規定。至於你第二個問題,有關昨天資審會(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亦是根據我們的程序尋求國安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一個意見,從而去判斷鄭松泰先生並不合乎資格。這是我們資審會就着他今次是否能夠有資格參選去作出的一個判斷,這對於是否要進行刑事調查是兩件事,是兩件分開的事件。
 
記者:想問鄭松泰被人DQ,其實你是資審會成員之一,其實基於甚麼證據,或到底他做了些甚麼,才會有DQ這個結果出來?另外,剛才你亦提過612基金方面,其實你會否要求他們提供一些資料?其實他們支援被捕人士違反了哪一條國安法?
 
保安局局長:我們資審會是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我們最主要判斷他是否擁護《基本法》,是否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要判斷他有否做過一些負面清單的行為。相信大家如果有留意這位人士過去做過甚麼,說過甚麼,寫過甚麼作品,可能大家亦能判斷。由於保密的原則,以及我們不便評論個別案件,所以實際上是甚麼,我們不便透露。至於你第二題,我們就一個可能進行籌款的團體,進行一些調查,當然我們進行的調查是多方面的,包括很多可能違反的法例,亦可能與清洗黑錢有關,又或與其他事有關,我們就任何一條有可能會違反的法例,對於任何違法人士,我們亦會全力調查,當我們有足夠證據時,便會作出拘捕和檢控。
 
記者:第一,想問剛才你開場發言提到,相信就612基金方面,說他們「撈油水」,可否解釋這句說話?為何會有這一句批評,有沒有甚麼證據可以提出來?第二,想問關於支聯會方面,因為是用到外國代理人,因為特別是用這個字眼/條文去要求他們提交文件,在這方面有沒有甚麼證據?因為他們已經強烈否認這事,其實是根據甚麼去用到外國代理人這方面?是否他的綱領方面就沒有問題,反而是一些勾結外國勢力呢?特首亦都提到,一些觸碰紅線的團體,解散是唯一一個選擇,你是否認同其實現在都沒有甚麼壓力團體或政治團體是反對政府的,還可以容得下,還可以繼續存在?
 
保安局局長:當一個團體告訴他人快將解散,不過解散前又拜託他人幫忙多籌一些資金,我覺得這是個很奇怪的現象。至於我說「撈油水」,我相信大家作為市民心目中都有一個判斷。
 
  其實你可翻看該條法例,亦說得很清楚甚麼是外國代理人。我們是根據相關的個人或機構過往作出的行為,根據法例而去作出這個要求。
 
  其實香港是根據《基本法》和一些國際公約,市民享有結社或言論或集會的自由,但有一個條件,就是不能夠犯法。只要你不犯法,你絕對有自由去結社或進行一些合法的集會活動。
 
記者:想確認剛才回應有線問題時提到612基金是否已經under警方或執法部門的調查?另外亦提到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代理人,其實是否代表執法部門或政府已經將支聯會定性為這個角色?當中為何會有這個定性?
 
保安局局長:就一些個別團體是否被我們調查,由於是調查工作,所以我們不便透露是哪一個團體被調查,總之任何團體,你自己心中最清楚,你若有犯法,你有心理準備我們的執法部門一定會查你,有證據便會拘捕你、便會告你。至於你剛才提及支聯會及其他團體收到警務處長的信件,而這封信件是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下的《實施細則》附表5),條文內說得很清楚,我們就一些外國政治團體代理人及台灣政治團體代理人,我們便向這些人發出信件作一些查詢,用意是預防或調查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1年8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2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