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保障平台工作者的權益」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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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八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就「保障平台工作者的權益」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我再次感謝陸頌雄議員提出今次議案,亦感謝郭偉强議員和潘兆平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及剛才幾位表達意見的議員。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提及──我希望大家能夠聽到,因為似乎剛才有些議員未能聽到我之前發言的一部分──即是我們正研究不同國家及地區就保障平台工作者的權益所採取的政策,以及對香港情況的參考價值。勞工處與政府統計處亦正商討進行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的計劃,務求掌握平台工作者的工作情況。我們正開展工作。

平台工作員的身分

  剛才議員要求政府盡快檢視這些僱用模式。這些平台工作者是否為相關平台公司的僱員,需視乎他們個別工作的合約內容。我想強調,一名人士的真正身分是否僱員,並非純粹取決於其職位或合約名稱。即使根據雙方訂立的合約或協議,一名人士被稱為自僱人士,但彼此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有關公司仍需履行其在有關勞工法例下的責任。

  有議員指出,平台公司對平台工作者有一定程度的工作控制權,認為他們有機會是屬於假自僱。我想指出,任何有意藉假自僱合約逃避向僱員支付僱傭權益的僱主,如果沒有履行其在相關法例下的法律責任,在現行制度下就已經需要承擔後果。被法庭裁定為僱主的人/公司,除需向被假稱為自僱的僱員償付所拖欠的法定權益及福利外,更有可能因違反相關法例對僱主的規定而被檢控。

勞工處協助公眾認清及處理僱傭關係爭議的措施

  為阻嚇有意藉自僱人士合約逃避向員工支付僱傭權益的僱主,勞工處一直採取三管齊下的措施,協助相關人士認清他們與服務公司的關係。我們會繼續向僱主、僱員及市民大眾推廣及宣傳僱員與自僱人士的分別,為涉及假自僱糾紛的人士提供諮詢及調停服務,並採取積極的執法行動,致力保障合資格僱員的法定權益。

  為協助一些少數族裔人士──特別是大家留意到他們有參與這些平台的工作──為協助他們了解勞工法例主要條文,以及僱員與自僱人士在權益上的差異,宣傳資訊均備有多種少數族裔人士慣用語文編製的版本,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內的「多種語言平台」、勞工處網頁及其「互動就業服務」網站的專題網頁等途徑廣泛發放。

自僱與僱員

  有議員提及平台工作者的僱傭保障,並認為他們雖然名為自僱人士,但與平台公司實屬僱傭關係,應將他們納入勞工法例,包括《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等的保障。大家須注意,勞工法例涉及僱傭雙方的權責,故此,任何修訂均需平衡雙方的利益。假若把勞工法例的適用範圍延伸至自僱人士,這表示所有僱用他人服務的人也需向對方支付各項僱傭權益。舉例來說,如有人使用由自僱人士提供的水電維修服務,也有可能要向其支付相關僱傭權益。由於這些例子為數不少,有關建議影響深遠,故此必須審慎考慮。

參考海外及內地經驗

  我們聽到議員提議政府應參考海外的經驗,以研究確立平台公司與平台工作者的僱傭關係,讓他們享有僱員於勞工法例下應有的保障。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提及,我們一直關注數碼平台工作的模式,亦有留意世界各地如何處理數碼平台工作者的權益和福利等事宜。有些國家及地區如英國及美國加州,已按法庭的訴訟結果,就個別平台工作者的身分作出界定;但大部分判決只適用於個別興訟人士,並不是適用於當地所有平台工作者。另一方面,新加坡及內地一些省市則以非立法的形式,為平台工作者制定切合他們需要的措施,以提供基本保障。

  大家也有提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連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12個部門,於二○二○年七月建議探討新經濟平台與工作者間的勞動者權益保障和相應責任。及後,市場監管總局連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亦於今年七月先後發表兩份《指導意見》,分別為《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及《關於落實網絡餐飲平台責任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資料顯示,不同省市正考慮從不同方向保障平台工作者但步伐不一。雖然個別地方已訂立法例擴大對平台工作者的保障,但多個省市則仍在探討及草擬階段

收集數據

  正如我剛才重複提及,現在政府為收集數據以掌握平台工作者的工作情況,勞工處與政府統計處正商討進行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的計劃,以掌握平台工作者的工作情況。目前,我們正進行統計調查的可行性探討。

總結

  就平台工作者在勞工權益的保障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最新發展,並探討進行統計調查,以便就這個課題作出進一步研究。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1年8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