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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8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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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八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8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就《2018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合共37項修正案。政府已就所有提出的修正案,諮詢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法案委員會並無異議。以下我會扼要解釋法案委員會較為關注的三類修正案。
 
(一)有關強制使用指定袋及指定標籤的安排
 
修訂公私營廢物收集商收集廢物的安排

  首先,第一類的修正案與強制使用指定袋及指定標籤有關。我們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4條原建議在《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加入的第20N及20O條,並作相應後續修訂。這兩條的原意,是禁止把貼上指定標籤的都市固體廢物,棄置在私營廢物收集商使用的壓縮型垃圾車。
 
  刪除兩條條文後,私營廢物收集商可使用壓縮型垃圾車,按實際情況同時收集以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的都市固體廢物。這樣會更貼近現時一般住用處所收集廢物的安排,方便居民理解收費安排下棄置廢物的要求。
 
修訂對特定罪行的免責辯護
 
  另外,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條建議的第354章第20Q(3)(a)條,被控觸犯有關強制使用指定袋和指定標籤罪行的人可提出的免責辯護。此修訂旨在更具體和明確地指出,援引此免責辯護條款的其中一種可能情況,是基於該廢物按理是適合循環再造,例如某人把一些沒有以指定袋包妥的可回收物棄置在垃圾收集站內,可提出此條作免責辯護。
 
(二)豁免某些人士強制使用指定袋及指定標籤
 
  第二類的修正案,是加入第20RA及20RB兩條有關豁免某些人士強制使用指定袋及指定標籤的條文。我們建議可申請豁免的人士包括:
 
(1)某些為政府或代表政府收集都市固體廢物的人士,例如政府部門或其承辦商需要處理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無可避免地直接產生的都市固體廢物。例子包括食環署(食物環境衞生署)所收集的街道廢物,或由渠務署運作的污水處理廠在處理污水時所產生的污泥。要求他們按照有關條文的規定使用指定袋或指定標籤處理該等廢物,只會為前線員工帶來額外和不必要的工作量並無助減廢;以及
 
(2)一些為可回收物提供收集服務的人士,原因是他們有可能在某些特別情況下,例如回收設施未能正常運作的情況下,需要把收集所得的可回收物,經廢物收集設施或車輛,轉送到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棄置。
 
(3)另外,我們亦建議賦權環境保護署署長在特定情況下,主動向某些人士批予豁免,例如因應公眾安全、環境衞生或保護環境的需要,或極為特殊的情況。
 
(三)其他技術和文本修訂
 
  第三類的修正案,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就《條例草案》提出一些技術、文本或相應修訂,使相關條文更為精準及方便讀者理解,包括修訂若干中英文定義詞、有關特定罪行和免責辯護的個別行文用字,以及其他輕微修正。
 
結語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各項修正案。謝謝。
 
2021年8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