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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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八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容海恩議員、其他委員及秘書處人員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我亦感謝(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及法律界對《條例草案》提出的寶貴意見。律政司早前與30個法律團體會面,大部分包括香港律師會明確向我們表示支持今次修例建議,而我們自七月初第三度去信香港大律師公會回應其關注後,公會亦沒有再就建議向政府提出跟進意見。

  現時,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31A(1)條,獲認許為大律師的律政人員與私人執業大律師一樣,已具資格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前提是他們須符合該條例第31A(2)條訂明的實質資格規定,包括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具有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並且具有不少於10年的所需經驗等條件。《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讓任職律政人員而並非大律師的人,與大律師律政人員和私人執業大律師一樣,具備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律政人員應獲一視同仁的公平待遇

  修例建議的目的是處理大律師與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之間在獲委任資深大律師資格上一直存在的差別待遇問題,讓所有訟辯表現傑出的律政人員可以有一視同仁的機會獲得司法及法律界的肯定。正如我在動議二讀發言時指出,律政人員肩負重要公共職能,與私人執業者共同促進法治和司法公義,彼此無分高低,各司其職,硬要將兩者比較並不恰當。律政人員與私人執業律師不同,不論是否在香港獲認許為大律師或律師,均具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條文而獲妥為認許的大律師及律師的一切權利,他們的角色及職責實際上根本沒有分別,不少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亦經常要在不同級別的法院,包括終審法院,履行訟辯工作。今次建議只是反映律政人員一直以來無分律師或大律師職能的安排,讓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2)條訂明的實質資格規定,但不具大律師資格的律政人員能夠得到公平的認可。

  有議員曾經要求政府提供建議可涵蓋的非大律師律政人員數目,但由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才是委任當局,任何認為自己符合資格的律政人員均可自行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政府在整個申請及甄選程序中並無角色,因此沒有統計或預算過修例通過後符合申請資格的非大律師律政人員人數。事實上,修例建議的着眼點,並不只是今年或明年有多少個非大律師律政人員可合資格提出申請,而是要在制度上移除不必要形式上的門檻,令今日條例通過後,所有訟辯表現值得表彰的律政人員都有同等公平機會獲考慮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有些意見將今次建議關聯到司內人手流失情況,但我再在此強調,正如我早前說過,近年律政司政府律師職系人員的離任只屬一般的人事更替,司內過去數年公務員離職人數每年水平相若,並沒有影響律政司的運作,亦不是政府提出今次建議的考慮因素。

選賢任能符合公眾利益

  今次建議符合公眾利益,切合國際趨勢移除不必要形式上的門檻,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單純按「選賢任能」的原則委任符合法定資格規定的訟辯人員包括合資格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政人員為資深大律師。

  我們絕不同意一些意見所指,建議製造了一個「政府內部職級」或次等的「資深大律師」級別,甚至為律政人員提供了獲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捷徑」。建議沒有改變現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甄選資深大律師的機制和準則。在建議下,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與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一樣,均需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2)條訂明同一系列的實質資格規定,才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因此,所有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按同一「選賢任能」原則和嚴格程序甄選出來的資深大律師,在能力和聲望方面並無優次高低之分,他們的個人才幹能力、訟辯技巧和誠信操守等都獲得業界和社會同樣的肯定。

  另外,我亦不同意有意見認為,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因不受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規管等這些非以能力為本的因素,便不應與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享有同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我必須重申,所有律政人員,不論是大律師或律師,一直以最高的專業水平履行職務,其行為操守均受到適用於其專業分支的相關守則規管。他們作為公務員,亦同時受與公務員相關規例和守則規管。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1)條,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後,委任符合資格規定的大律師為資深大律師。若有任何申請者沒有足夠聲望或未能符合任何法定實質資格規定,我相信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也會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給予公平及坦誠的意見。

不影響私人市場有關執業大律師和律師的專業劃分

  政府一再強調,建議只是反映律政人員一直以來職務上並無律師或大律師區分的安排,並不會如一些意見所指會對公眾造成混淆。我們同意及明白,「資深大律師」的頭銜代表着業界和社會肯定獲委任者的傑出成就,一般而言應是終身制。然而,為免干擾目前私人市場有關執業大律師和律師的專業劃分,我們作出平衡後建議只容許非大律師律政人員在任職律政人員期間有權使用「資深大律師」的名銜,有關名銜在該人員離任後成為私人執業律師便不再適用,這情況跟現時私人執業資深大律師轉為律師後不能再使用「資深大律師」頭銜的做法一致。
  
其他意見

  我留意到有議員發言時提到一些意見,那些並非今次修例要處理的事情,例如涉及私人市場有關執業大律師和律師的專業劃分,又或者政府對法律專業團體的監管等事宜,亦有提及私人執業的訟辯律師即Solicitor Advocate或稱為更有資歷的Senior Solicitor,是否亦有資格獲考慮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等。就第三點,今次修例雖然不涉及剛才所說的Solicitor Advocate是否亦有資格獲考慮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但是按照「選賢任能」的原則,我同意所有訟辯表現傑出的法律專業人士都應該得到司法和法律界的認可。至於私人執業的律師是否應該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其實亦應該依同樣的原則考慮,但必須先由私人執業法律界提出和討論,政府會按相關的公平和「選賢任能」原則作考慮。

  至於剛才亦有議員提到律政人員方面的文化或者他們的工作表現,律政司一直以最高標準來維持司法公義,我們亦非常注重檢控人員的專業質素,並為檢控人員提供持續進修培訓。另外,刑事檢控科有既定程序,定時檢視檢控人員需注意的事項。刑事檢控科亦一直有就刑事案件處理的方式或程序不時作出檢討和更新,務求完善檢控工作。律政人員亦一直精益求精,務求做到「法治公義,普惠共享」。

結語

  代主席,《條例草案》只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作簡單的修訂,直接處理大律師與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之間在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資格上一直存在差別待遇這不公情況。建議讓所有肩負重要公共職能、訟辯表現傑出的律政人員有同等機會獲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鼓勵他們繼續以最高的專業水平、公正和無畏無懼的精神履行職務,為香港服務,促進法治和司法公義,做法符合公眾利益。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多謝代主席。



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