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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監察職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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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八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社會人士關注,某些在《職工會條例》(第332章)下新登記的職工會涉嫌為違法目的成立,而其進行的活動亦可能違反法例或其會章的規定。他們又質疑,在某些職工會解散時,其擁有的資產及個人資料未獲妥善處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有多少個已登記職工會,以及當中有多少個在過去三年內成立;

(二)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個已登記職工會解散或宣布解散;

(三)有否深入調查近年不少職工會分別成立及解散的原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調查;

(四)如何監察職工會是否為合法目的成立,以及其進行的活動是否合法和符合其會章的規定;

(五)如何監察職工會在解散過程中有否妥善處置其擁有的資產及個人資料,以及遵守相關的稅務規定;及

(六)按現行法例,執法部門可否就某職工會在解散前曾進行違反法例或其會章規定的活動,追究相關人士;如可以,如何追究?

答覆:

主席:

  勞工處轄下的職工會登記局(登記局)負責執行《職工會條例》(第332章),依法促進健全的職工會管理及制度,確保職工會依據《職工會條例》及其在登記局登記的組織規則或稱會章)管理及執行其會務。已登記職工會的運作必須符合《職工會條例》及其已登記的會章。如有職工會違反《職工會條例》或其會章,登記局定必嚴肅跟進。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職工會條例》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新登記的職工會按年分別有13間、25間及495間。截至二○二一年七月底,已登記的職工會共有1 504間。

(二)二○一八年至二○二○年,獲登記局登記而自行解散的職工會按年分別有三間、三間及一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結社的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所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18條亦規定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在符合《職工會條例》的前提下,職工會可自行組織及規劃其活動,包括在有需要時解散職工會。

(四)登記局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探訪職工會、審理並登記職工會更改會章、審查職工會的周年帳目表、為職工會理事及職員舉辦課程等,確保職工會遵行《職工會條例》及其會章的規定。如接獲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的投訴,登記局會從速跟進,嚴肅處理。

(五)擬解散的職工會必須按其已登記的會章所訂明的方式及規定,解散職工會及處置所有剩餘的資產。如有聘用僱員,也須按相關法律遣散員工,以及處理債務和税務等事宜。此外,擬解散的職工會亦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妥善處置其擁有的個人資料(包括會員名冊及其他載有會員個人資料的紀錄等)。登記局會密切監察職工會解散及處置資產的程序,以確保符合會章及相關法例的規定。

(六)如職工會在解散前曾進行違反會章或法例的活動,登記局及執法部門會作出跟進,具體情況需視乎個別個案而定。
 
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