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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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梁卓文今日(八月二十四日)就電影檢查制度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是次《草案》的用字與上次不同,上次修訂指引時提及到(影片的上映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是次用詞則為「不利於國家安全」,請問兩者是否有分別?「不利」涉及的範圍會否比較大?會否擔心範圍太廣闊會令定義變得模糊,令創作上的自由受限制?此外,《草案》賦權政務司司長可以將已獲准上映的電影再次重新檢視,這是否預示某些電影,如《地厚天高》、《理大圍城》,甚至是《國產凌凌漆》、《表姐,妳好嘢!》等港產片,都有機會被再次審視,甚至會被撤銷上映證明書?另外,如果(電影)涉及國家安全理由,審核委員會則沒有權力作任何決定,是否意味着如果電影涉及國家安全理由就不能上訴?他們可透過甚麼途徑反對這個理由?最後,有關審核委員會的組成方面,(政府建議)取消非官方成員的指明人數,這是否加重了官方成員在審核委員會的比重?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審核委員會的改變能令政府可以委任多於現在設了上限的數目,目的是令其組成更具彈性,令審核委員會能夠有各方面的參與。另外一項修訂為容許商經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委任其他人(一名公職人員)代其出席委員會會議,所以官方人數並沒有增加,反而我們將整個審核委員會人數的上限剔除,理論上非政府人員的數目可按這個比例有所增加。
 
  在上訴方面,我們在建議的《草案》(《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中,如果一些電影檢查個案涉及國家安全的情況,審核委員會則不需要處理有關上訴。正如我剛才提及,因為個案涉及國家安全,情況可能超越審核委員會的範圍之外,(委員會)亦未必有相關的專業能力處理;但這並不代表上訴方面完全沒有其他掣肘,在香港法例下,任何決定都可經司法覆核處理。
 
  你首兩個問題都與電影自由有關。第一,無論在《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下,均闡明縱然我們加入法例保障國家安全,但同時所有市民在香港的權利、自由,包括創作自由,都會獲得保障。當然,兩者要採取一個平衡,我們在是次訂明修改的法例中,清楚說明在甚麼範圍內我們需要作出考慮。至於用詞上,我相信「不利於國家安全」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意思是一樣的,可能在草擬文件時的(用詞)不同,但從實質情況而言,我們都是因應《香港國安法》的定訂立而作出修訂。
 
記者:剛才局長提及上訴方面,想問清楚新條例下,上訴機制是否只容許JR (司法覆核),還是有其他涉及違反國安方面有什麼上訴機制?另外,電影界對修例曾表示惶恐,希望局方可否舉一些例子釐清(準則)。就賦權(政務司)司長方面,曾獲批證明書的電影現可因為不利國家安全而撤銷(證明書),有沒有例子如《理大圍城》等這些電影也要撤銷?第三方面,就賦權督察可以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一些地方及進行搜查,會否擔心令民間的電影或文化活動(舉辦者)會誠惶誠恐,因為督察(職級)已可任意搜查一些地方?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我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就國安上訴機制的問題,國安條例很清楚說明,這會由香港法庭審判,《香港國安法》已列明這點。《電影檢查條例》相關方面,我們原本有一個上訴機制,透過我們所委派的審核委員會,有外界成員處理電影檢查的上訴。如個案涉及國安一些敏感資料或特殊情況,在這情況下,如繼續利用審核委員會處理是不適合。所以,我們免除了審核委員會,就涉及國家安全的電影而產生的上訴,免除了他們這方面的工作。正如剛才所說,任何這些決定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行政決定都可以受司法覆核,這點亦很清楚。你另外一個問題與剛才一名記者問的很相似,關於是否專門去處理某一類電影、哪一類電影的情況。第一,法律生效前,所有已送檢、已評級的電影,我們已作了一個決定。但大家都知道,《香港國安法》訂立之後確實有一個新的規矩,這亦是為何我們早前修訂了行政指引,讓審查員可按照國安條例和我們所訂的規矩作出審理。
 
  我們亦要處理一個問題,以往(一些電影)可能已經作了評級審核,但基於現在有新法例和新情況,如遇到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處境時,我們必須要去處理。因此,我們需要額外賦權讓政務司司長處理這一類的情況。現階段來說,法例尚未生效,這個權利尚未產生,亦未有電影就着這個情況送檢。在這一刻,我們並沒有作出一個名單。因為如有任何電影納入了剛才處理的範圍,都必須經過現有的審核制度。如有一些情況,有人將一部電影再次送檢時,我們都是按照這個方式再去做。當然這就會按我們新訂定的行政指引,以及將來若法例通過之後,額外權責去處理。
   
  最後一條問題,我邀請常任秘書長回答。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這個問題較為操作性。這條法例是比較舊,現在我們的修訂是收緊了進入處所和搜查的權力。以往舊的法例中,如在一個非住宅(用途)的處所,(督察級人員)不需要手令也可進入處所。這個修訂,無論是住宅還是非住宅,在正常情況下都需要法庭手令,才可進入處所進行搜查及取證。當然,有一些例外的情況,其他香港的法例一些(條文),在危急的情況下,如毀滅證據或未能切實可行地申請法庭手令的情況下,可以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處所。
 
記者:其實商經局從來沒有具體說過有甚麼電影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不利國家安全,在非政治層面,例如電影講刺殺官員,或者刺殺中國官員,或者罵香港政府或中央政府,或者提及一些中國的陋習,以後會否無法上映?這樣做會否限制電影業界的創作自由?第二個問題,遞交立法會的文件當中,第四條提到《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有些電影聲稱是紀錄片,或者以真實事件為基礎的故事,刻劃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及活動那部分,想問如果之後有紀錄片可能以政治事件做背景,例如反修例運動,其創作是否只可以建基於政府的論調,例如特首所講「反修例事件是黑暴」?再放映這些影片會否犯法?第三,條例規管提到修訂,就是同樣規管錄影帶及鐳射影碟方式發布的電影,如果之後政務司司長要撤銷過去已批了給影片的證明書,這些影片的CD可否再出售?再賣這些CD會否犯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第一,正如我剛才所講,無論是《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都有明確指明尊重自由,包括創作、新聞等自由,這方面獲得保障。與此同時,《國安法》訂立時,亦明確希望避免、制止或懲治任何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而電影亦不應該有例外,尤其電影是很廣泛、社區內很普及的媒體活動。所以我想藉此機會講清楚,我們一直尊重創作自由,現有制度也對電影行業有一些規管,例如對色情、暴力、一些社會不能接受的東西,法例有寫明的。我們處理電影送檢時,累積了很多經驗,亦有指引界定。同樣地,現在我們因為國家安全理由,加入了國家安全的考慮,我們除了在行政指引列明涉及違法的情況外,我們亦有與業界溝通。剛才常任秘書長亦提過,現時有為業界(提供)送審前的諮詢服務,幫助業界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墮法網。電影是商業製作,絕大部分電影製作人希望得到觀眾(支持),不想自己的產品墮入法網,我們在這方面會以累積的經驗處理。
 
  至於你剛才再次列舉哪些影片可以或不可以(上映),第一,我們心目中沒有既定的名單,因為我們並非在做這樣的審視。正如我剛才回答另一條問題,在未有法例訂立和未有送審個案之前,所有電影的原有評定仍然繼續有效。但如果電影已經評級,《香港國安法》通過後會否有所違反?另外還有一個情況,如文件所講,有一些我們擔心的情況,即使是同一套影片,在涉及國安的情況下,有時會有人利用這些電影作一些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我們需要加以禁止,不單是電影。這情況促使我們覺得要在全面完善與落實《香港國安法》時,在電影這範疇更加應該要有很清楚明確的指引,電影製作人清楚,舉辦電影活動的人也清楚。至於最後一個問題,請常任秘書長回答。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大家見到現存法例,電影及在市面上買到的影碟或軟件有掛鈎。當然,現在在市面上見到的影碟,基於送檢時已得到批准及獲得一個評級。當法例通過後,政務司司長若行使新條例草案的權力,如果(影片)被評定為不能上映,這些影碟當然不能在市面上出售或發行。
 
記者:政務司司長可以評核過往的電影是否不利國家安全。我們甚麼時候會知道他是否已經評核了?例如《十年》這部電影已經是為人所認識,假如有人想再放映這電影,我們甚麼時候才知道它已經送檢?甚麼時候才知道放映這電影會否被捕?另外,局方指已經就此跟業界溝通,但不少電影人都指不清楚「紅線」為何,他們在創作時該如何釐定自己有否危害國家安全?而政府所用的字眼由之前「危害」換成「不利」,(定義上)空泛了不少,市民該如何釐定「不利」和「危害」是相同的字眼?將來會否有一張名單列明哪些電影不可放映,哪些電影可以放映?公眾似乎無從得知政務司司長評核了哪些電影可以放映、哪些電影不可放映。會否連《國產凌凌漆》這種諷刺(電影)都不能放映?會否影響將來投資者的意欲?因為香港的諷刺電影一向比較有名。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第一,所有電影,假如要作公眾放映的話,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按照條例都要先獲得批准,中間或有評級等等。這個制度是沒有變的。我明白大家關心有新的要求,(我們)除了訂定這個準則外,亦會跟業界有所互動。業界能透過我剛才所提及有關送審的諮詢時提出問題,互相討論。而在我們的制度中,檢查員過往多年都在此框架之下評審電影,累積了經驗,而我們亦有定期跟業界分享相關經驗,說明在一些情況之下,(給予過)一些個案的評級或是曾作出建議等,都是有跡可尋,我們會繼續沿用這種方式進行。
 
  另一方面,假如政務司司長在行使剛才提及的賦權時,撤銷了某部電影原有的審查(結果)的話,我們一定會公布,以避免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再次放映有關電影。我們一定會用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有關工作)。我們在這段時間,特別是《香港國安法》訂立後、今年六月更新行政指令之後,直到最近,我們也有跟業界繼續討論,聽取他們的意見。目標都是一樣,我相信大部分的電影製作人都希望在合法的情況下(製作電影)。我認為在一個正常並了解法律的情況下,應該有足夠空間讓創作人做好電影作品。我們亦會繼續跟業界討論,聽取他們的意見。當然,條例交到立法會時,我們亦會在草案過程中繼續聽取不同界別的意見。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21年8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