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電影檢查制度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梁卓文今日(八月二十四日)就電影檢查制度會見傳媒,以下是邱騰華的開場發言:
 
  各位新聞界朋友、各位香港市民,大家好。我今日想談談《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早上通過,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以完善電影檢查制度,確保我們能有效地履行《香港國安法》規定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去年六月,《香港國安法》訂立,按照法例,各個政府部門都會審視其範疇內有否需要進行的(跟進)工作,例如修訂法例和完善制度,以確保《香港國安法》能夠全面落實和履行,並達致其目標。我們於今年六月已就電影檢查方面更新了行政指引,明確指明檢查員在審核電影時要小心留意電影當中有否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罪行,又或者有否損害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亦要特別留意電影會否透過任何的方式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一些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我們亦同時審訂整個制度,看看有否其他地方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在我們進行剛才提及的工作時,有否需要進一步的法律依據。這方面的工作已經完成,在審訂了現有的《電影檢查條例》後,我們認為要作出一些修訂。這些修訂簡單而直接,目的是希望鞏固我們的法律基礎,有足夠並堅實的法律基礎,令電影的檢查工作能充分體現我們防範危害國家的行為。
    
  是次行政會議同意我們向立法會提交的草案,主要有四大建議和一些運作上的修訂。這四項主要的建議包括:
 
  第一,明文規定在電影檢查制度下,檢查員必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有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內容,以提供明確法定依據,讓檢查員就電影作出審核決定時,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簡單而言,賦予電影檢查員清楚的法律支持,把國家安全的因素加入法例內,令有關當局進行其工作時,有清楚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二,我們修改法例,賦權政務司司長,如果認為上映的某些電影會有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可以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准許證明(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過往有電影在法例生效或提出指引前已做過審訂,但在審視情況時,如有需要,我們會於法例下附加新權力,讓政務司司長可撤銷原來已經發出的證明。
 
  第三,如果審訂當局認為電影上映可能會有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考慮,而在作有關決定的時候,或許需要更多的時間,我們希望法例可以賦權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延伸作出審訂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讓檢查員可利用這段時間詳細和審慎地研究審核的決定,有需要時亦可以徵詢有關部門以至是律政司的意見。這是讓我們有時間去處理這項工作。
 
  第四,現時法例下設有上訴機制,如果不同意就送審電影所作出的原有決定時,可透過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作出上訴,但我們希望在是次修訂中說明,如果上訴個案涉及國家安全事務時,我們便不需要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處理上訴,因為大家都知道,如果(個案)涉及國家安全,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未必可以自行處理,因此我們不需要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處理這方面的上訴。
 
  除了上述四項關於國家安全的修訂外,我們亦藉此機會作出一些運作上的修訂,包括:
 
  第一就是賦權予電影審查當局,要求獲得核准證明書的持有人向我們提供其電影上映的資料,包括日期、時間和地點,過往其實也有這樣的要求,卻未有明確寫明,但是往往是在上映時,我們要清楚(有關資料),以便我們執法。我們亦賦權予當局,可以在獲得法庭手令的情況下採取執法行動。
 
  另外一項修訂其實是追補自一九九九年以來未曾作出修訂的電影檢查罰則,以往的罰則以(監禁的)時間而言相對較輕,我們參考過其他相關的法例後,建議將刑罰加重至最高監禁三年及/或罰款100萬元。這是一項適時的檢定。
 
  這大致上是修訂條例的主要內容,此外還有一些技術上的修訂,我們會於刊憲時一併公布。我們會於本星期五刊憲,不過相信大家已有草案的初稿,我們希望於下星期三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希望立法會可以通過法例。
 
  這條條例可以說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政府在相關法律作出修訂的其中一個例子,目的是確保《香港國安法》在不同範疇的落實及提供足夠和明確的法律依據,與我們早前於六月時修訂的行政指令一脈相承,希望讓業界得到清晰的指引,以免他們誤墮法網。我們希望這做法一方面可以維護國家安全,另一方面可給予業界清晰的指引。我要交代的到此為止,並樂意聽取和回答大家的問題。
 
2021年8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