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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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女子被界定為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個案的緊密接觸者,並於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被送到竹篙灣檢疫中心接受隔離。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她因身體不適被送往北大嶼山醫院接受治療。然而,她沒有聽從指示於治療後回到檢疫地點,同日自行離開醫院。其後,她再度因身體不適於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返回醫院。她被控違反《規例》第32(1)(a)及32(3)條,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14日。
根據《規例》第32條,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在該處的行徑,或藉從事任何行業、業務或職業,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市民的合作是阻止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重要一環。有關行為不負責任,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政府對相關行為予以嚴厲譴責,並籲請公眾遵守相關規例。截至今日,共有四人已因違反相關條例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四個月。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作出嚴肅跟進。
完
2021年8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35分
香港時間20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