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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談警方執法行動和團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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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八月十八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及答問內容:
 
保安局局長:各位記者朋友,各位香港市民,我想跟大家說兩個課題。首先,是有關今日上午有四名學生被我們拘捕;第二個事件,是有關近日有些團體解散。
 
  第一個事件,今日上午警方的同事拘捕了四名香港大學的學生,以串謀宣揚恐怖活動,即《香港國安法》下第二十七條作出拘捕;這是有關他們在今年七月七日在香港大學校園內的一些行為,亦都相信這四名學生稍後會被控以相關罪名。我想在這裏重申,宣揚恐怖主義是一個很嚴重的罪行,這些行為可能導致很多平日無辜的人士被激動起來,從而加入或參加這些恐怖活動,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行為。
 
  第二個課題有關於近期我們留意到有一些組織,這些經常被人指控從事非法活動的組織,包括教協(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和民陣(民間人權陣線),都相繼自己宣布解散。我想說,無論是任何人或組織,如果你是犯了法,特別是犯了《香港國安法》,或者宣揚一些暴力,又或者跟一些外國組織有一些不尋常的金錢交易,我們一定會全力調查,看看有沒有違反任何法例,包括《香港國安法》。即使這些組織自行解散,他們所犯的罪行並不會一筆勾銷,他們要為所作的非法行為付出法律的代價。對於這些組織我們當然會全力調查,讓他們受到法律的制裁及相關的行動,但若他們是自行解散,這是相對地減低了對社會的遺害,因為(組織)經已結束,另外亦都會減低他們的罪孽。
 
記者:想問幾個問題,第一,關於今次(《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宣揚,當初七一案發生之後,網上有很多零零碎碎的討論,不論幫哪一邊也好,其實我們如何定論何為宣揚恐怖主義?第二,這件案件發生之後,第一是港大評議會有撤回(議案),第二是社會上有人士說他們是學生,是否可以不用那麼嚴重,這件事是否不用提升至恐怖主義活動?相關人士可能有狄志遠、張達明。你們會否有一些跟進?第三就是612基金(612人道支援基金),你們會否有一些調查?其實真普聯(真普選聯盟)都說可能短期內有一些解散,他們之前都有一些支援給被捕人士,你們有沒有一些調查是關於真普聯或612基金?
 
保安局局長:就所有人,無論是網上或在現實中作出這些行為,我們都會根據證據去決定用一個最合適的罪行去拘捕或檢控,這一切都是以證據為本。剛才提到,有關人士是學生,為何要控告他們?我想任何人無論是甚麼身份,犯了法都要付出法律代價。如果你犯了法,作為某些特定的身份,是否成為求情的原因?這可能要留待在法庭裏說,並不能夠因為你有一個特定的身份、特定的角色、特定的職業,從而犯了法我們也不去控告。我們一定要有公平原則。
 
記者:例如一些社會人士曾說不要控告他們(學生),你們會否針對說過這些話的人士而作出調查?
 
保安局局長:我想社會上有一些人的評論,普通評論當然不會犯法,法律條文亦寫得很清楚,但若是涉及煽動,就有機會違反《刑事罪行條例》,若涉及宣揚,就會用到《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
 
記者:那麼關於612基金方面呢……
 
保安局局長:對於任何機構組織,若他們真的犯了法而宣布解散,並不會讓他們之前的犯法一筆勾銷,我們一定會追查到底。
 
記者:局長,我想問最近多個團體舉報支聯會,局方對此事有何回應?又或是如何跟進?
 
保安局局長:對於你剛才所說有人舉報某一個團體,當然有人舉報,我們一定會作出公平、公正及全面性的調查,就算有些組織可能是無人舉報,若我們發覺有違法行為,亦會作出一個全方位的調查。
 
記者:剛才你提到(團體)自行解散的話遺害會減少,若遺害少了是否會重輕發落,例如不用國安法告,或不告那麼多人呢?
 
保安局局長:我想我們控告多少人、用甚麼法例,全都是證據為本。若有證據我們便用最適合的法例去告,有證據便會告,不會因為(團體)解散就不去告,只是他們盡快解散,其遺害便會減低及罪孽亦會減低。
 
記者:第一條問題,可否講多一些,悼念一個死人其實如何煽動一個恐怖活動?如果一個殺人犯的親友去悼念他,是否有罪?第二個問題,今次是否因為警方被襲擊,所以才會高調去拘捕,相反若是市民,就未必會是這個情況?因為看到「721」已被法庭定罪的施襲者家屬,現在他們每天開設街站去鬧法庭或鬧法官的時候,他們又是否宣揚恐怖主義?
 
保安局局長:我想每宗案件都會看個別情況,從而去決定用甚麼罪名去拘捕。你剛才提到有很多不同的例子,每一個例子我們都會根據證據去處理。任何情況,無論受害人是甚麼人,我們都是一視同仁,並不會因為受害人的身分不同而處理手法不同。同樣地,亦都不會因為犯法的人有特殊的職業或身份,而我們在處理方面會有所不同。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1年8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