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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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八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由二○一九年六月至本年二月,法律援助署署長(法援署署長)接獲1 059宗就反修例事件相關刑事案件提交的法律援助(法援)申請,並就當中82%的申請批出法援。另外,一名在反修例示威現場右眼受傷的女子獲批法援,就警方拒絕向她出示索取其醫療紀錄的搜查令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但其申請於二○一九年十二月被原訟法庭駁回。翌年一月,她申請法援以就該判決提出上訴但遭法援署署長拒絕。她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司法常務官)就法援署署長的決定提出上訴後獲批法援。據報,該名女子已於去年九月離港,而上訴法庭於本年二月就其司法覆核申請的上訴進行聆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與反修例事件相關的法援案件至今招致的法援開支總額,以及該等案件所涉的最高法援開支款額為何;

(二)會否考慮修訂《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訂明當已獲批法援的人士在有關案件聆訊展開前已移居外地或已離港某段期間,法援署署長可撤回有關的法援證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司法常務官就針對法援署署長的命令或決定所提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政府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否規定司法常務官作出有關決定時須考慮的因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司法機構會否盡快作出規定?

答覆:

主席: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按《法律援助條例》(《法援條例》)審批法律援助(法援)申請,任何人士經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可獲得法援在本港法院進行訴訟或抗辯,而所有法援申請均由法援署內的律師審批。

  面對刑事控罪的人士,基於普通法之下無罪推定的原則,以及人權法及相關適用的國際公約的保障,可由法律代表進行抗辯。若被告打算認罪,律師能為被告在求情及其他審訊程序上提供協助。因此面對刑事審訊人士申請法援,法援署一般都會視為能符合案情審查的要求,如申請人亦能通過經濟審查,便可獲法援署委派律師代表進行抗辯。至於刑事上訴個案,法援署則會仔細考慮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上訴理據,才決定是否批出法援。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今年八月四日,法援署就反修例事件相關的刑事案件共發出1 056張法援證書,所支付的總法律費用約為4,290萬元,當中涉及共311宗法援個案,而其中支出最高法律費用的單一受助人法援個案數額約為130萬元。

(二)《法律援助規例》第8(2)(g)條訂明,法援署署長可在受助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連續逗留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取消其法援證書。在行使上述條文的權力時,法援署署長除考慮受助人離港或身處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時間外,亦會評估受助人長期不在港的原因,及對受助訴訟的進度及使用公帑所造成的不利影響,以決定是否取消受助人的法援證書。

  問題中所提及的法援司法覆核上訴個案,法援署是於二○二○年九月七日批出法援證書,至該上訴案件於二○二一年二月五日在上訴庭進行聆訊時,相隔不足五個月的時間。因此,個案未達上述規例的法定時間(超過六個月)要求。

(三)根據《法援條例》第26及26A條,任何法援申請人如因法援署署長就其法援申請所作出的命令或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假如法援申請涉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或上訴許可申請,則可就法援署署長作出的命令或決定向司法常務官擔任主席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或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就每宗針對法援署署長的法援申請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司法常務官會獨立地基於申請人就上訴而提出的陳詞内所述的事實、資料和理據,參考《法援條例》的相關條文以作出考慮及裁定。



2021年8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