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法律援助署收回法律費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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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現時,法律援助(法援)受助人須按其財務資源分擔其案件招致的訟費,即向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繳付分擔費;法援署亦可向對訟人追討所招致的訟費(統稱「法律費用欠款」)。據悉,近年法援署未能討回欠款的個案有上升趨勢,每年涉及的金額以百萬元計。另一方面,審計署於二○○五年對法援署收回法律費用的事宜進行審計,並指出該署讓法援申請人自行決定是否同意讓審計署查閱其檔案,以致審計署未能審查數百個已選定的檔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法援署現時收回法律費用欠款的程序的詳情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的法援受助人當中,表明同意讓審計署查閱其檔案的人數及百分比為何;
(三)過去五年,每年(i)法援署就法律費用欠款作出撇帳的個案宗數和所涉款項總額,以及(ii)有和沒有充分及明顯理由撇帳的該等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四)過去五年,每年法援署因對訟人沒有支付定期付款、判定債項或訟費而採取行動或啓動法庭程序的次數,以及所涉個案宗數及其佔有關個案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五)鑑於法援署曾因人為疏忽,在未扣除應付的分擔費下向一名法援受助人多付41.8萬元的對訟人賠償金,其後一直追討不果,而最終該署在二○一七年撇帳逾66.3萬元,法援署因應該個案採取了甚麼改善措施,以及成效為何;及
(六)對於未有支付法律費用欠款的對訟人,法援署會否考慮在某段時間內不向該等人士批出法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獲得法律援助(法援)以公帑進行訴訟的法援受助人必須按其財務資源,分擔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為他所支付的訟費及其他費用(分擔費)。假如法援受助人未繳清分擔費,法援署會向法援受助人追討。此外,如受助人勝訴,法援署亦會根據法庭頒布針對對訟人的訟費命令,向對訟人追討訟費。
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為確保公帑用得其所,法援署設有嚴謹的財務控制及監察制度,確保盡快收取所有應收款項,並在有需要時向欠款人(包括法援受助人和對訟人)採取法律行動。法援署會先向欠款人發出催繳通知書。在一些個案中,若法援署沒有對訟人的地址,法援署會向相關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查詢。如欠款人不理會催繳通知書,法援署可向他採取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請判決傳票、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押記令、禁止離境令等。
在評估應否採取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時,法援署須小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欠款人的財務狀況、有待追回的欠款款額與強制執行程序所需費用的比較等。法援署一直按既定指引,只會在已採取一切合適行動而仍未能收回欠款,及具備充分理據的情況下,才會將欠款撇帳。
(二)過去五年,同意讓審計署查閱其檔案的法援受助人均佔所有受助人超過85%,具體數字如下:
年份 | 批出法援證書數目 | 同意讓審計署 查閱檔案的宗數 |
百分比 |
2016 | 9 519 | 8 443 | 88.7% |
2017 | 8 809 | 8 053 | 91.4% |
2018 | 8 252 | 7 635 | 92.5% |
2019 | 7 734 | 7 082 | 91.6% |
2020 | 7 505 | 6 438 | 85.8% |
(三)正如問題第一部分的答覆所言,法援署只會在已採取一切合適行動而仍未能收回欠款,及具備充分理據(例如對訟人沒有經濟能力支付訟費(如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人士)、強制執行法律程序的訟費遠超欠款而成功討回欠款機會不高等)的情況下,才會將欠款撇帳。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涉及撇帳的個案宗數及總額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 涉及對訟人欠款的撇帳個案宗數 | 涉及對訟人欠款的撇帳總額(百萬元) | 涉及法援受助人欠款的撇帳個案宗數 | 涉及法援受助人欠款的撇帳總額(百萬元) |
2016-17 | 178 | 7.05 | 3 | 0.25 |
2017-18 | 196 | 7.94 | 3 | 0.16 |
2018-19 | 183 | 8.60 | 0 | 0.00 |
2019-20 | 147 | 8.17 | 2 | 0.03 |
2020-21 | 121 | 10.98 | 2 | 0.12 |
(四)過去五年由法援署向對訟人採取強制執行法律程序的個案宗數表列如下:
年度 | 個案宗數 |
2016 | 277 |
2017 | 290 |
2018 | 255 |
2019 | 293 |
2020 | 169 |
總計 | 1 284 |
法援署沒有備存採取強制執行法律程序個案宗數佔有關欠款個案總數百分比的數據。
(五)就出現問題中所提及的個案後,法援署已實施一系列改善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當中包括透過不同渠道提醒署內員工適當的工作程序、由申請及審查科轄下的支援組專責統一結算涉及第一押記個案的帳目、定期安排部門專題講座,以及提升電腦化個案管理及個案會計系統。
(六)若申請人過去的欠繳法援款項情況嚴重,法援署署長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0(3)(c)條,認為給予法援屬不合理而拒絕有關法援申請。
完
2021年8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4分
香港時間18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