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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不適切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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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八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泳舜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床位寓所(俗稱「籠屋」)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已被人或擬供人根據租用協議用作住宿的床位的(i)任何居住單位或(ii)‍在同一建築物內而單位之間的間隔牆已被拆去的兩個或以上的相連居住單位。任何人未獲床位寓所監督(即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豁免證明書或有效牌照,不得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床位寓所。然而,有關注基層市民組織指出,估計現時有多達五千人居於非法經營的床位寓所。另一方面,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於上月表示,期盼到國家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實現的時候,香港已告別劏房、籠屋。關於不適切居所,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目前全港有多少間床位寓所及其提供多少個床位,並按(i)該等床位寓所是否合法及(ii)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統計,現時全港分別有多少間板間房及劏房,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就「劏房」採用的最新定義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鄭泳舜議員質詢的各部分,經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及發展局後,回覆如下:
 
(一)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規定,經營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條例》)監管。《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擬用作床位寓所的處所符合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衞生配置的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樓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根據《條例》,「床位寓所」是指內有十二個或以上已被人根據租用協議,或擬供人根據租用協議用作單人住宿的床位的任何居住單位。至於個別處所是否屬《條例》下定義的床位寓所,則需視乎實際情况和具體經營模式,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的紀錄,截至二○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全港按《條例》獲簽發牌照的床位寓所共有八間,涉及約760個床位。當中,五間位於油尖旺區(共157個床位);一間位於深水埗區(310個床位);一間位於中西區(270個床位);以及一間位於東區(26個床位)。
 
  牌照處沒有備存非持牌處所(包括因提供床位數目少於十二個而不屬《條例》所規管的處所)的數字。
 
(二)及(三)根據政府統計處(統計處)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統計的結果,共有5 800個住戶居於與其他住戶共用的單位(例如居於私人永久建築物的房間、板間房、床位和閣樓)(註一)。統計處並沒有備存居於板間房的住戶分項數字。
 
  至於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根據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統計的結果,全港約有92 700個分間樓宇單位。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統計中的分間樓宇單位,是指個別屋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屋內互通」及「屋外直達」的單位,一般是作出租用途。
 
  另外,政府擬對「劏房」實施適當的租務管制。根據已提交給立法會審議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分間單位」指組成建築物單位(註二)一部份的處所。一般而言,條例草案擬訂的「分間單位」的定義,可涵蓋位於建築物的板間房、床位、太空倉、閣樓空間、籠屋,以至「天台屋」和「平台屋」等不同類型的「分間單位」。
 
註一:有關數字亦刊載於二○一七年至二○二○年發表的《長遠房屋策略》周年進度報告中。
 
註二:在條例草案中,「單位」就建築物而言,指該建築物符合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描述的處所 — (a)在該建築物的建築圖則中,劃定為或顯示為一個獨立單位(不論如何描述)的處所;(b)在該建築物的公契中,提述為一個單位(不論如何描述)的處所,而該處所的擁有人,相對於該建築物其他部分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
 
2021年8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