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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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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司法機構今日(八月十三日)宣布,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利士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夏利士法官的任期為三年。所有任命均於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所有任命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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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寶琴法官獲委任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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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利士法官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獲委任的法官簡歷如下:

彭寶琴法官

  彭寶琴法官於一九六二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五年在香港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學士學位,一九九三年通過英國曼徹斯特都會大學的法律專業共同試,一九九四年及二○○一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專業證書及法學碩士(人權)學位。一九九四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一九九五年加入前律政署出任檢察官,一九九八年晉升為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二○○七年獲委任為副首席政府律師。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二○一三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夏利士法官

  夏利士法官於一九五七年在英國出生,自一九八三年起居於香港。一九八○年於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八三年及一九八四年分別於英格蘭及威爾斯和香港獲律師資格。他於一九九○年在澳洲獲大律師和律師資格,其後成為一家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合夥人。他於一九九三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於二○○六年,他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專長於公司和證券法律事宜。二○○九年十二月,他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自二○一○年起,他一直專責審理高等法院的公司案件及公司清盤案件。
 
  《競爭條例》(《條例》)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獲通過。《條例》訂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成員。《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他們的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審裁處主任法官和副主任法官都有資格獲再度委任。
 
2021年8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