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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更新商船安全和防污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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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透過修訂《商船(安全)條例》下五條規例和《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把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最新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商船(安全)條例》下需修訂的五條規例為《商船(安全)(構造及檢驗)規例》、《商船(安全)(貨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商船(安全)(貨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商船(安全)(消防裝置及防火)規例》和《商船(安全)(救生設備及布置、召集及訓練)規例》。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八月十三日)表示:「商船安全規例的建議修訂主要旨在提高遠洋客船的安全;協調散裝貨輪、油輪和其他貨船的檢驗周期時限;訂明船舶在貨艙內運載燃料缸裝有燃料的車輛和船上直升機降落區域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規定客船須進行損毁控制演習。此外,經修訂的《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進一步規管船舶排放空氣污染物,要求400 總噸或以上的船舶須安裝或指定燃油取樣點,以供核實船上所用燃油是否符合規定。」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香港船隊運作諮詢委員會和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並獲委員支持。
 
  立法建議今日刊憲,八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21年8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