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首次會議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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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八月六日)在立法會《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首次會議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很高興今天有機會在法案委員會,再次向各位議員介紹《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自政府於今年七月十四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來,在過去數星期,社會普遍認同修例打撃猖獗「起底」行為的必要性,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二○一九年修例風波中,我們看見「起底」者透過肆意披露他人個人資料的攻撃性行為,企圖以威嚇手段令持相反意見人士噤聲,甚至令其擔心自身和家人的安全,終日惶恐不安。事實上,惡意「起底」行為在世界各地亦越趨普遍,不少國家亦因而透過立法方式以打撃「起底」行為,例如新加坡的《防止滋擾法》將發布個人資料的滋擾行為訂為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六個月。此外,美國密歇根州去年亦引入法案,如惡意「起底」行為構成恐嚇或滋擾,並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最高可被判處五年監禁。面對香港「起底」行為的嚴峻情況,我們亦必須正本清源,對症下藥,盡早立法針對性地打擊此等惡劣行為。
 
  在回應議員提問前,我想特別就幾個近日較為多人討論的問題,作簡單的解說。
 
  首先,坊間有談及「起底」新例定罪門檻模糊,造成心理傷害難以界定。
 
  「起底」罪行入罪門檻環環相扣,需證明「起底」者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而且有意圖或罔顧披露行為是否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方會構成罪行。首先,一個守法的市民不會無緣無故在未得其他人同意下,披露他人的個人資料,如果真的在未經同意下披露了他人的個人資料,而又有確實意圖或真的罔顧披露個人資料會對別人造成傷害,當然有機會觸犯法例;但如果該市民完全沒有犯罪意圖又或不存在罔顧的情況,則根本就不會觸犯法例,因此打擊「起底」的法例,針對的是惡意傷害他人的披露行為,不存在所謂「以言入罪」。
 
  事實上,「起底」行為極易分辨,例如網民在網上平台上載有關的家長和小童的相片及其他個人資料,並揚言會以麻包袋接小童放學,意圖威嚇當事人及其家人。我們一般市民,沒有傷害別人的意圖,沒有進行傷害別人的事,絕對不會無緣無故誤墮法網,所以大家可以放心。
 
  至於「心理傷害」如何界定,過往的案例顯示在法庭信納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前,往往需要有專業佐證,包括取閱有關當事人的心理報告。「心理傷害」一詞亦並非新鮮事物,現行的《私隱條例》第64(2)條已採用同樣的字眼,定罪門檻是非常清晰。
 
  另一個關注點,修訂賦予私隱專員的權力是否過大或不合比例。修例後,除了針對和約束披露者,還可要求任何第三方包括網上平台、搜尋引擎和網絡服務供應商配合,封禁個別網站,於法例的「解密」要求下甚至可能授權監聽存取有關網站的通訊。

  我想說的是,賦權專員處理「起底」的信息是必須的,因為「起底」的內容對當事人可以造成很大傷害,要減低無辜的人所受的傷害,我們必須讓私隱專員有一定權力,盡快將「起底」的信息移除。海外法例其實亦有相類似權力要求網上平台、主機服務商、網絡服務供應商等移除或封鎖有害電子信息,例如澳洲《網絡安全法案2021》和新西蘭《有害電子信息法2015》等。事實上,很多社交媒體本身亦有機制讓用戶舉報不法內容,不會任由有害的電子信息在網上散布。

  有媒體質疑,專員可以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截取通訊,檢取電子器材等,部分質疑與事實不符,我們要加以澄清。《條例草案》要求專員必須先行申請手令,才能就儲存在電子器材內的任何材料進行解密;而只有在特定緊急情況下,專員才可以在無手令的情況下檢閱電子器材,但只限於檢閱,看看有沒有表面可以看到的證據,假如電子器材有上鎖,專員已經無辦法查看,因為無手令的執法並不包括將電子器材解密的權力。無手令檢閱權力的條文,已經參考了法庭相關案例的裁定,相關權力是在當申請手令並非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受普通法下對私隱保障的約束。
 
  主席,《條例草案》的用意是打撃惡意「起底」行為,背後理據充分清晰,相信任何一個文明社會均不能容忍以個人資料為武器傷害別人的卑劣行為。我們接下來樂意解答各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的關注和問題。多謝主席。



2021年8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3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