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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維持《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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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以維持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這些指示及指明由八月五日凌晨零時起生效,為期14天,直至八月十八日(指明期間)。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在市民與政府同心抗疫下,香港已基本上達致本地『清零』,社會正逐步有序地按『疫苗氣泡』的原則回復常態。然而Delta變異病毒株在全球廣泛肆虐,對本港疫情防控造成極大挑戰。行政長官昨日(八月二日)提出香港須進一步建立雙重抗疫屏障,加強外防輸入措施及提升疫苗接種率。在相關措施取得顯著成效前,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將會維持14天。」
 
  「本港的疫苗接種率雖然一直穩步上升,但遠遠未足以防止輸入個案在本地社區擴散。我們有需要爭取盡快提高疫苗接種率,特別是感染風險較高的羣組的接種率,製造條件以進一步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同一時間,病毒檢測仍然是及早找出無病徵受感染個案的最有效方法,因此我們會繼續加強這方面的工作。考慮到食肆運作所涉及的風險,尤其是顧客在有關處所內大部分時間均在飲食而不佩戴口罩,我們會在八月內收緊以B類運作模式營運的餐飲業務的員工檢測規定,員工將須進行更頻密的檢測,由每14天檢測一次改為每七天一次。已完成接種疫苗的員工會繼續被視為已符合有關檢測要求。另外,由於個人健康狀況可能不時轉變,我們會探討因健康原因而不適宜接種新冠疫苗的員工的申報安排,要求他們定期重新諮詢醫生意見,並須向相關處所負責人或僱主提交新的醫生證明書。上述兩項措施的詳情將會適時公布。」

  指明期間內的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就第599F章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
   
餐飲業務
   
(一)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餐飲業務的規定及限制。除酒吧或酒館另有規定外,所有餐飲業務處所須按A類、B類、C類或D類運作模式的其中一種運作,詳情見附件二。

酒吧及酒館

(二)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酒吧或酒館的規定及限制,詳情見附件二。
 
表列處所

(三)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這些處所如採取所需特定措施,可按指明的運作模式運作(詳見附件一及附件二),否則必須繼續關閉:
(a)浴室;
(b)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c)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d)卡拉OK場所;
(e)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及
(f)郵輪。

(四)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第599F章下其他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這些表列處所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包括須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核酸檢測,而有關檢測樣本必須是非自行採集的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或完成接種新冠疫苗作為替代措施)可予開放。

(五)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活動場所的規定及限制。在活動場所舉行的指明活動(例如會議、論壇、研討會、展覽、典禮、慶祝活動、婚禮及若干商務會議等)可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進行。 

(六)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身處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人士須遵從適用於他們的有關要求,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有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當中,若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即屬違反第599F章的規定,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倘若在第599F章處所內有違反有關羣組聚集的要求的情況,將繼續根據第599G章的規定處理,即參與有關羣組聚集的人士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羣組聚集

(七)除獲豁免者外,於指明期間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八)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若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可被視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並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佩戴口罩要求

(九)於指明期間延續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十)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021年8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56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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