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41(2)條委任審查員調查壹傳媒有限公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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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二十八日)宣布,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條例)第841(2) 及(3)條賦予的權力,委任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港交所股票編號0282)的事務。
 
  根據條例第841(2)及(3)條,財政司司長可以委任一名人士調查某公司的事務,如果他覺得出現以下情況及認為有關委任符合公眾利益。

(a) 有情況顯示:
  1. 該公司的事務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損害成員或某名或某些成員的利益的方式處理;
  2. 有人正在或曾經出於欺詐該公司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債權人的意圖,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或
  3. 有人正為或曾為其他欺詐或非法目的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或
(b) 有情況顯示關涉該公司的組成或其事務的管理人,在該公司的組成或管理方面,對該公司、其成員或其債權人作出欺詐行為、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

  在引用法定權力作出委任時,財政司司長已經檢視關於壹傳媒事務的相關事實及情況,以及目前所有資料,認為壹傳媒的事務已經出現符合條例第841(2)條所訂明的情況,當中包括壹傳媒的事務以不公平地損害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的方式處理;壹傳媒的高級人員利用該上市公司進行違法行為或涉嫌多項與該公司事務密切相關的欺詐及不當行為;壹傳媒的高級人員違反受信責任或未能恰當謹慎地履行該責任;以及壹傳媒的管治遠遠未達到一間上市公司應有的標準。
 
  有關情況當中有幾個尤其令人關注。首先,壹傳媒於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的公告中指出公司流動資金充裕,可應付公司由二○二一年四月一日起18個月的運作。然而,當保安局局長於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凍結其三間子公司約1,800萬元銀行結餘,壹傳媒於不足一星期內在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宣布其中一間子公司的出版業務將於翌日終止。其次,財政司司長亦留意到,該公司未能依照上市規則公布其初步年度業績,其後於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一項公布,首次披露公司於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提前向其前主席及主要股東償還一筆1億5,000萬元的貸款,令公司的現金結餘驟減。根據壹傳媒過往年報,有關貸款應該尚有相當長的時間才到期,令人不禁懷疑該筆還款是否有意圖欺騙公司債權人。第三,壹傳媒高級人員於二○二一年四月被控與使用其中一幅其子公司所擁有的用地有關的欺詐罪。第四,在二○二○年底及二○二一年中,壹傳媒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因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之下的數項嚴重罪行被控。這些情況使人懷疑壹傳媒的事務是按照其高級人員的個人利益來處理,並因此令公眾股東蒙受損失。
 
  以上情況令人非常關注壹傳媒是否出現嚴重管理失當,尤其是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是否涉及上述的犯罪及/或不當行為,以及在防止其發生及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上,是否盡職。
 
  因此,基於公眾利益,財政司司長認為有必要引用相關法定權力,對壹傳媒的事務,委任審查員進行調查。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商業中心,香港非常重視並極力維護健全的公司管治及相關制度,以及保持政府、監管機構和商界經多年努力為香港公司管治制度在國際上建立的信譽及聲譽。香港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恪守良好的公司管治標準,對維持高質素、公平及有效的市場至關重要。同時,我們亦必須確保注冊公司的權力不被濫用,而公眾對公司運作的信心能得以維護。因此,對涉嫌進行嚴重錯誤行為的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既十分重要,也是國際慣例。
 
  獲委任的審查員需調查壹傳媒的事務,會就以下事項得出結論並作出報告:(i)壹傳媒的事務是否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損害成員的利益、意圖欺詐該公司債權人或為任何欺詐或非法目的方式處理;(ii)壹傳媒的高級人員有否按其個人利益而處理公司事務而招致公眾股東的損失;(iii)壹傳媒的高級人員是否涉及對該公司、其成員或債權人作出欺詐、失當或其他不當行為;(iv)壹傳媒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及及時的披露;(v)壹傳媒的高級人員是否沒有履行其應盡之責或履行職責時有疏忽;(vi)壹傳媒與其前主席之間的借貸及還款是否真實、按公平交易原則及正常業務需要進行;(vii)作為一間上市公司,壹傳媒的管治是否健康;及(viii)財政司司長按照條例第879(6)考慮對任何人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68J條作出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審查員的權力已在條例清楚列明。例如,根據條例第846條,審查員可以要求有關公司、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前高級人員、該公司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以及其他管有有關調查資料的人士,在指明的時間內,交出有關調查的任何紀錄或文件,並在指明的時間及地點面見審查員,在經宣誓或不經宣誓的情況下,回答審查員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任何事宜的任何問題。審查員會在六個月內,向財政司司長呈交最終報告。
 
  獲委派出任審查員的陳錦榮是資深會計師,並曾任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他亦曾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的非執行董事。他具有豐富的公共服務經驗,現為多個機構的非執行董事、委員或成員,包括: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財務匯報局查察委員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審計委員會和專業監管監督委員會,以及監警會。



2021年7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