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大型壓縮氣體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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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危險品條例》(第295章),任何人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該條例下的危險品,均須領有牌照。壓縮氣體屬一類危險品。有壓縮氣體供應商向本人反映,政府未有提供足夠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的用地,以供業界設置大型(即貯存量達100立方米液體、100公噸固體,或15 000立方米氣體或以上)的出入口壓縮氣體倉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批出及續訂短期租約,以供在政府用地上設置壓縮氣體倉庫的政策、指引及規定為何;
 
(二)鑑於去年有一名市民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稱地政總署多年來沒有按照部門指引,在一幅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供設置危險品倉庫的用地的租約屆滿後進行招標以重新出租該用地,而公署經調查後認為該投訴成立,為何該署的有關官員不按照部門指引行事,以及地政總署的跟進工作為何;
 
(三)過去十年,分別有多少幅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供設置壓縮氣體倉庫的用地於租約屆滿後(i)有及(ii)沒有進行招標以重新出租有關用地,並以表列出有關資料(包括沒有進行招標的原因);
 
(四)就設於(i)政府及(ii)私人土地的壓縮氣體倉庫申請牌照的程序和所需時間分別為何;
 
(五)現時全港設於(i)政府及(ii)私人土地持牌壓縮氣體倉庫的數目及位置為何;及
 
(六)過去十年,有否評估供設置壓縮氣體倉庫的用地需求,以及採取了甚麼措施確保有關用地的供應充足?

答覆:
 
主席:
 
  壓縮氣體種類繁多,受《危險品條例》(第295章)規管的壓縮氣體屬第二類危險品,另外某些壓縮氣體(如石油氣)則受《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由機電工程署規管。問題關注就設置壓縮氣體倉庫批出及續訂短期租約、用地供應及申請牌照等問題,根據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提供的資料,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發展局就短期租約及用地安排方面提供的資料,為善用土地資源,地政總署有既定機制在可行情況下,將未有即時發展需要的未批租土地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作有效益的用途,包括相關政策局或部門認為有政策或地區需要的用途。現時,為支援企業應對疫情對經濟環境的影響,政府暫緩為用作商業及社區用途的短期租約進行重新招標至本年九月三十日(除非另有政策考慮而須終止租約,或租戶選擇終止)。政府會於暫緩期過後適時按機制處理重新招標的事宜。
 
  透過招標批出的短期租約,固定租期視乎情況由一年至七年不等。在固定租期屆滿或租約已經透過續租達三年(以日期較後者為準),地政總署通常會重新招標,除非署方認為按租賃協議條款續租(通常按季或按月)在當時的情況而言較為合適,例如相關用地有機會在短期內須騰出來用作其他用途,或相關政策局或部門要求暫時續租以配合其政策檢討或目標等等。
 
  有關申訴專員公署去年調查的屯門個案,涉及一幅多年前應當時理民府要求以公開招標批出用作貯存危險品的短期租約用地。地政總署過往考慮到相關部門意見,指倘若拆卸現有構築物以安排重新招標,期間可能涉及重新啓動環評及規劃等程序而令土地閒置一段時間。因應申訴專員公署的意見,地政總署已檢討有關個案,現正積極探討可行方法,在安排用地重新招標的同時,盡量減低新舊租約交接的真空期(例如把用地連同現有構築物招標)。待所需籌備工作完成後,地政總署會將有關短期租約招標預報上載至地政總署網頁。
 
(三)及(六)按發展局提供的資料,過去十年,並沒有其他同類短期租約(即以招標批出作貯存《危險品條例》所管轄的壓縮氣體或有關用途)因固定租期屆滿或已續租達三年而需按機制處理重新招標。
 
  壓縮氣體倉庫的需求由市場導向。政府並無評估壓縮氣體倉庫的用地需求。事實上,現時不少危險品貯存庫設於私人土地(例如工業用地或工廠大廈)。
 
(四)《危險品條例》就危險品在香港的製造、貯存、運送及使用作出規管。受《危險品條例》規管的壓縮氣體屬第二類危險品,任何人如欲設置第二類危險品的倉庫,須向消防處申請危險品貯存牌照。
 
  一般而言,當牌照申請人提供了消防處就處理牌照所需的所有資料後,處方會於28個工作天內派員進行實地巡查。在進行風險評估後,處方會向申請人發出消防安全規定。當申請人完成相關消防安全規定並向處方報告後,消防處人員會於七個工作天內進行相關巡查。當確認消防安全規定完全遵辦後,會於巡查日起計的六個工作天內發出危險品牌照。不論該申請的處所是設於政府或私人土地上,相關的申請程序和處理申請的服務表現指標均是一樣的。
 
(五) 根據消防處提供的資料,現時根據《危險品條例》發出第二類危險品(壓縮氣體)貯存牌照的數目共有約1 200個。第二類危險品貯存倉主要位於醫院、建築地盤及工廠大廈,消防處並沒有備存有關用地屬政府或私人土地分項的統計。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