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立法打擊網上虛假資訊」議員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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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立法打擊網上虛假資訊」議員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感謝葛珮帆議員提出的議案,及郭偉强和張宇人兩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科技急速發展一方面為市民帶來方便,另一方面亦衍生或加劇了不少侵犯個人私隱或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過去兩年,社會動盪及新冠肺炎肆虐期間,我們見到網絡,特別是社交媒體充斥着「起底」、發表仇恨、歧視性言論或發布假新聞等問題。事實上,這些現象不是香港獨有,世界各地政府近年紛紛以立法或行政手段應對相關問題。
 
  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一直關注及密切留意網上謠言或失實報導。一旦發現有不正確信息廣泛流傳,造成社會誤解或負面氣氛時,會立即透過不同渠道澄清,以遏止謠言散播,釋除公眾疑慮。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的新聞稿或資訊均透過其網頁及社交平台提供予市民覽閱。政府亦積極推出多個利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直接向市民發放資訊的渠道,如設立網站和透過「添馬台」臉書專頁,提供資料以正視聽。政府新聞處也透過在社交媒體平台把澄清信息廣泛發放。此外,政府新聞處和香港駐海外的經濟貿易辦事處亦就海外媒體的失實報道作出澄清,有關的澄清已上載於「香港最新消息」專題網頁。
 
  互聯網世界並不是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任何鼓吹他人犯法或進行網絡欺凌活動,無論有關行為是否發生在互聯網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關法例規管。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下的刑事恐嚇(最高刑罰監禁五年)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條下的勒索(最高刑罰監禁14年),對網上行為均適用。此外,於網絡上發表不當言論亦可能觸犯其他罪行,例如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中的保障資料原則、侵犯知識產權或誹謗等。就在網上發布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而言,亦可能會觸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最高刑罰監禁七年)。同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據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亦屬犯法。簡單而言,任何煽動他人犯罪的行為已經屬於違法。
 
  此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轄下的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作為廣播及電訊行業的單一監管機構,亦會根據不同法律,例如《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廣播條例》、《廣播(雜項條文)條例》、《電訊條例》、《商品說明條例》和《競爭條例》規管香港的廣播業和電訊業。因此,不同的媒體在本地法律下會受到不同方式的規管。電子傳媒(主要是電視和電台廣播機構)分別受《廣播條例》(第562章)和《電訊條例》(第106章)的發牌制度規管。印刷媒體(不論是報章或雜誌)須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章)註冊。
 
  正如行政長官在本年二月四日以及四月八日在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時均指出,由於假新聞議題牽涉甚廣,也有一定的敏感性,我們現階段正進行研究,看看海外不同政府如何處理這件事。事實上,近年外國政府包括所謂西方民主社會亦要處理這種事情,否則會很難管治。有的處理方法集中在選舉過程,有的處理方法是廣泛性的、是日常可以做的,我們現正朝這方向進行研究工作。
 
  主席,我會仔細聆聽議員的發言,並會就大家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作出綜合回應。謝謝!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