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一名女子眼部受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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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的的答覆︰
 
問題:
 
  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一名在反修例示威現場的女子右眼受傷,隨即有媒體報道指該女子眼部傷勢嚴重,並懷疑該傷勢是警方發射的布袋彈擊中眼睛所致,網上亦出現對此事的大肆渲染,導致社會出現更廣泛和激烈的動亂。然而,本年五月有報章揭發,該女子眼部傷勢其實並不嚴重,但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基於保障病人私隱,一年多以來沒有就不實報道作出澄清。另一方面,警方根據搜查令已獲醫管局提供該女子的醫療紀錄。該女子其後獲批法律援助(法援),就警方拒絕向她出示搜查令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調查是否有人或組織刻意藉該事件發布虛假資訊,以煽動社會對政府的仇視及不滿;若有調查,結果為何;政府研究立法打擊發放虛假資訊行為的進展為何,以及預計何時立法;
 
(二)會否要求醫管局修訂其資訊發放政策,容許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有限度披露病人病情,以平息謠言;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正就法援制度進行的檢視的範圍,有否包括審批該女子法援申請的過程,以防止法援制度遭濫用?
 
 
答覆:
 
主席︰
 
  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頭等大事。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對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我們必定依法嚴肅處理。
 
  就陳克勤議員的問題,我們經諮詢不同部門包括保安局、食物及衞生局,以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後,現回覆如下:
 
(一)關於議員的問題所指的個案是否涉及刻意發布虛假資訊以煽動社會對政府的仇視及不滿,特區政府亦注意到社會上就該個案有相關及其他的指控。就此,執法部門會根據證據和法律,就有關指控進行研究。鑑於日後可能會就此進行一些法律程序,特區政府不會針對個別個案加以詳述。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及《實施細則》附表4,警方可要求服務商對發布在電子平台上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的電子訊息作出禁制行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等。有關行動會嚴格依照法律進行。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訂明,香港特區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上述要求禁制行動的權力,目的是為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只適用於在電子平台上發布而屬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的電子訊息,市民可繼續合法地使用互聯網,不會受影響。
 
  現有法律框架下已經有若干條文可處理散播不當資訊。例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十條,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處理和管有煽動性刊物,均屬刑事罪行。
 
  政府會認真研究其他國家和地區應對假新聞假資訊的經驗和處理方法,為下一步工作提供參考。
 
(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現行政策容許醫管局在慎重考慮個别情況後,就涉及或會損害公眾利益的事宜,衡量如何適當地披露與公眾利益有關的資料。然而,醫管局尊重個人私隱及對病人有保密責任,在一般情況下,醫管局不會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下向公眾或第三者披露病人的資料。
 
(三)自二○一八年七月一日起,制訂法律援助政策和管理法援署的責任已由民政事務局撥歸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有嚴謹的審批機制,防止法援遭到濫用。所有申請人必須同時通過《法律援助條例》(《法援條例》)規定的案情及經濟審查,才會獲批法援。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法援署會審慎考慮案件的背景、現有證據和適用的法律原則,方決定應否批出法援。
 
  申請人若成功申請法援,法援署仍會在審訊過程中確保其個案有充分理據;否則,法援署會取消他們的法援資格。
 
  根據《法援條例》的規定,若法援申請人的申請被法援署拒絕,申請人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若上訴得直,申請人將獲得法援。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為有關申請的最終決定。
 
  就問題中所提及的法援個案,該申請人是於二○二○年一月申請法援,擬就高等法院早前駁回她的司法覆核申請的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由於該法援申請未能通過案情審查,法援署於同年二月拒絕該申請。其後該申請人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就法援署的決定提出上訴並獲司法常務官批准。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因此法援署須根據法例批出法援。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法援署現正就現行法援制度下有關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在行政、分配案件、選取律師等操作細節方面作出檢視,並會盡快就具體建議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及盡快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多謝主席。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