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處就查閱選民登記冊安排回應傳媒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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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事務處今日(七月十九日)就傳媒查詢有關查閱選民登記冊安排作以下回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就查閱選民登記冊的司法覆核
 
  二○一九年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員佐級協會)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案件號碼:HCAL 3042/2019),禁止選舉登記主任發布一併顯示選民姓名及其主要住址(連結資料)的正式選民登記冊摘錄予公眾查閱或提供予候選人,並同時要求法庭頒下緊急臨時禁制令,禁止選舉登記主任提供顯示連結資料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予公眾查閱,或向任何人提供有關的選民資料。案件於原訟法庭審結後,上訴至上訴法庭覆核。
 
  上訴法庭在考慮到有關情況下,於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頒下裁決,並於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聆訊頒下命令(案件號碼:CACV 73/2020),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傳媒(選舉事務處採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登記用戶名單)及政黨(曾派人參選或已宣布會派人參選的組織),可查閱顯示個人選民連結資料的登記冊和取消登記名單的部分。至於只載列團體選民的登記資料,而沒有顯示個人選民連結資料的選民登記冊及取消登記名單的部分,則可提供予公眾人士查閱。同時,選民登記冊只可供予指明的人索取摘錄(包括政黨或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查閱選民登記冊的法例規定和選舉事務處的一貫安排
 
  選舉事務處一直嚴格按照選舉法例規定制定有關的查冊措施,規定所有查冊人士於查冊期間不可錄音、拍照、錄影和抄錄資料,以保障登記冊內的選民資料。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B章)(《規例》)第42(3)條的規定,任何人如為與選舉有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自行或准許他人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自行或准許他人使用,或傳給任何其他人登記冊內的資料,均屬犯罪。上述的有關查冊規定為按法例制定的既定要求,跟以往相同,並無改變。
 
  事實上,相關人士在上文提及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向法庭提交的文件/誓章中,亦有指出選舉事務處多年來一直採取嚴謹的查冊措施,所有查冊人士於查冊期間不可錄音、拍照、錄影和抄錄資料,以保障登記冊內的選民資料,以及記者只憑記憶取得選民的資料。
 
  完善選舉制度下,有關查閱二○二一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以及取消登記名單的日期,《規例》第25及29條訂明,有關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及取消登記名單於七月十八日(星期日)至七月二十二日(星期四)期間,供指定的人士查閱。
 
  選舉事務處在作出查閱選民登記冊安排時,必須嚴格依從上訴法庭所頒下的判詞及命令,同時需配合防疫措施(例如在每節查閱後進行清潔消毒)、人流管理等的實際運作考慮,以期盡量為每位有意查閱登記冊的人士提供最大的便利,確保每位有意查閱登記冊的合資格人士/機構都有機會查閱登記冊。因此,選舉事務處每天只能提供八節查閱時段(每節四十五分鐘),供合資格機構/人士/公眾人士於七月十七日(星期六)起以先到先得方式預約。每名合資格機構/人士/公眾人士每天可以預約一節查閱時段。選舉事務處亦有作出彈性安排,如緊接的時段未有預約,查閱登記冊的人士可以繼續進行查閱。



2021年7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