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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入境(修訂)條例》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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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入境(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於八月一日起生效,進一步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安排,包括提高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審核效率和防止拖延手段、改善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的程序和職能、加強在源頭堵截、執法、遣送和羈留聲請人等。
 
  根據經修訂的《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聲請人須按入境處的要求出席會面,如聲請人缺席會面,入境處仍可就相關聲請作出決定。在審核會面中,入境處會按需要安排為聲請人提供公費即時傳譯服務;但在個別情況下,如入境處合理地認為聲請人可理解某語文並能以該語文溝通,入境處可指示聲請人以該語文溝通。另外,如有聲請人的身體或精神狀況有爭議而該狀況關乎聲請的考慮,入境處可安排聲請人接受醫療檢驗。如聲請人沒有就檢驗安排或進行給予所需同意、沒有接受檢驗,或沒有披露整份醫學報告,入境處可決定不考慮該聲請人受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
 
  在處理上訴方面,經修訂的《入境條例》亦賦予上訴委員會上述有關語文和醫療檢驗的權力。如需進行口頭聆訊,法例規定通知期為聆訊前的28日;但在個別情況下,如上訴委員會認為適當,可把通知期縮短為少於28日(但不得少於七日)。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上述新規定和安排有助提高入境處和上訴委員會的效率,並可有效防止個別聲請人企圖拖延有關程序的手段。經改善的程序繼續符合法庭定下的「高度公平標準」的法律要求。
 
  所有在八月一日後提出的聲請將會根據新條文的規定處理。而在這日期前已向入境處或上訴委員會提出並待決的聲請和上訴,會根據《入境條例》新增的附表5內所訂明的保留及過渡條文處理。入境處和上訴委員會將在八月一日更新相關的指引及文件,為聲請人及相關人士提供清晰資訊,屆時可參閱入境處(www.immd.gov.hk/hkt/useful_information/non-refoulement-making-claim.html)及上訴委員會辦事處網頁(www.sb.gov.hk/chi/links/tcab/index.html)。
 
  在羈留方面,政府會繼續利用現有的羈留設施集中羈留對社會治安有較大風險的聲請人。現時入境處轄下的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可容納最多500人,而剛重新投入服務的大潭峽懲教所則設有160個羈留額,加強入境處處理羈留個案的能力。經修訂的《入境條例》同時訂明,在衡量羈留期是否合理合法時,除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外,亦應考慮不同可支持更長羈留期的因素,包括該人是否對(或是否相當可能對)社會造成威脅或安全風險。新條文讓入境處在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及羈留政策去考慮及決定羈留的時間時,更具透明度,並有更穩妥的法律依據。
 
  為加快遣送聲請被拒者,入境處會繼續與聲請主要來源國的政府及航空公司等商討,以提升整體遣送效率。此外,經修訂的《入境條例》亦訂明入境事務主任在拒絕聲請後,即使聲請人仍在等候處理上訴,可同時着手聯繫有關當局以作出安排(例如申請所需的旅行證件),務求可進一步加快遣送工作。
 
  至於源頭堵截及其他執法措施方面,經修訂的《入境條例》提高了相關罪行的罰則。當中,飛機的擁有人及其代理人若載運未帶備有效旅行證件抵達香港的乘客,最高罰款會由一萬元提高至10萬元。而若有僱主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即任何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就此,政府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執法部門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此外,《修訂條例》亦賦權保安局局長可制訂規例,落實「預先通報旅客資料」系統,以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的國際責任。政府現正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建議的標準,並參考外國的做法,研究香港的「預先通報旅客資料」系統的整體運作安排,然後制訂有關附屬法例。政府會適時就有關附屬法例及系統安排諮詢立法會。「預先通報旅客資料」會在立法會審議並通過附屬法例,及批准撥款建立所需系統後才正式落實,並不會在現階段生效。
 
  發言人補充說:「政府一直有決心處理免遣返聲請的問題。在過去數年,政府針對處理聲請的不同階段已落實多項措施,並已取得一定進展。但處理免遣返聲請是一項持續且重要的工作,面對不同方面的挑戰,政府有必要理順法律框架以進一步加強各項措施。在《修訂條例》生效後,行政機關將更有效處理聲請的相關問題。」
 
2021年7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4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