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十四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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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向一名僱員支付工資,涉及款額為五萬五千七百七十五元。該公司亦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判令訂明的期限後十四天內,支付款額約六萬四千元及約二十二萬二千元的裁斷款項予兩名僱員。上述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發放工資,以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1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0分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