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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危險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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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1年危險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1年危險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對多條涉及不同部門規管的條例及附屬法例作出技術性的相應及相關修訂。我們亦建議藉此機會對《危險品條例》作出一些微調。
 
  現時,特區政府是根據在一九五六年制定的《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管制危險品的製造、貯存、運送及使用。當年在制定《危險品條例》時,國際上並無一致的標準規管危險品的分類、運輸、標籤及包裝。其後,國際組織就危險品的分類及運輸訂定適用不同情況的國際守則。我們的主要貿易夥伴都已參照這些守則,修訂本身的危險品規管制度;然而現行《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部分條文,卻不再符合國際間普遍採用的最新標準,需要更新及重新編整。政府因此就有關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進行檢討,並分階段修訂有關法例:
 
  首先,在第一階段,立法會在二○○二年通過《2000年危險品(修訂)條例草案》,為修訂整個危險品規管制度提供法例框架;
 
  第二階段,政府在二○一二年訂立《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及《2012年危險品(船運)規例》,以分別訂明陸上受管制危險品的類別及數量,和海上運送危險品的規管;
 
  第三階段,政府在今年較早時間訂立了《危險品(管制)規例》及《2021年〈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修訂)規例》。新的《危險品(管制)規例》將取代現行的《危險品(一般)規例》,訂明製造、貯存、運送及使用危險品的發牌制度,以及有關危險品包裝、標記及標籤的規定。《2021年〈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修訂)規例》旨在更新《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使之與最新的國際標準一致;
 
  在現階段(即第四階段),我們建議通過《2021年危險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對其他條例及附屬法例作出相應修訂。由於多條涉及不同部門規管的條例及附屬法例參照了《危險品條例》的危險品分類及豁免量等,我們有需要在完成上述第一至三階段的法例修訂工作後,對此等條例及附屬法例作出相應的技術性修訂,以免實行新規管制度時出現法規上的矛盾。建議修訂的條文不涉及任何政策的更改,即所有相關的政策維持不變。
 
  我們亦建議藉此機會對《危險品條例》作出一些微調,包括授權保安局局長藉憲報公布對《危險品條例》下附屬法例的附表作出技術性的修訂,以便日後定期更新附屬法例內的技術細節(例如危險品的清單和豁免量等),及授權相關公職人員訂定牌照的格式,從而簡化程序。
 
  主席,我們有必要藉着《2021年危險品(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對其他條例及附屬法例作出相應修訂,以免日後實行新規管制度時出現法規上的矛盾。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