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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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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動議二讀《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政府一直關心居於「分間單位」(即一般稱為「劏房」)住戶的情況。行政長官去年宣布成立「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研究應否在香港實施「劏房」租務管制及其可行方案,以保障「劏房」租客的權益。因應社會的關注,工作小組提前三個月完成研究,並在今年三月底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政府實施適當的「劏房」租務管制,並提出規管框架和一系列的措施。
  
  正如我們於今年四月二十六日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轄下過渡性房屋及劏房事宜小組委員會匯報,政府經過仔細考慮工作小組的報告之後,認為擬議的租務管制措施如果得以落實,是可以達致我們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政府原則上接納工作小組的建議,並按照建議制訂條例草案,透過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增加第IVA部,實施「劏房」租務管制。委員普遍表示支持,並敦促政府盡快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令「劏房」租務管制措施能早日落實。
 
  行政長官在今年二月四日的立法會答問會上承諾,政府會在今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盡早實施「劏房」租務管制。我們已完成有關法例的草擬工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上星期二同意政府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條例草案》所載的立法建議,主要是根據工作小組所提出的框架而制訂,並充分考慮了工作小組所採納的指導原則,確保立法建議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同時,不會不合比例地侵犯擁有人的財產權;盡可能減少引致不符原意的後果;加入適當措施盡可能解決分租所帶來的問題,以及採納具充分法律基礎、相對容易施行、並可迅速實施的租務管制措施。
 
  我們在草擬法例的過程中,最大的挑戰是如何在法律層面定義「劏房」和訂立規管範圍。我們知道,「劏房」除了存在於住宅大廈,亦存在於工商大廈,以至「天台屋」、「平台屋」等臨時構築物。事實上,部分「劏房」可能涉及非法使用土地或僭建物。若然租務管制涵蓋這類不合法的「劏房」,可能會發放錯誤信息,令公眾誤以為政府把這類非法「劏房」「合法化」。我們亦明白居住在這類「劏房」的租客,相對於居住在一般住宅大廈內的「劏房」的租客更為弱勢,因此更需要租務管制措施的保障。工作小組、關注團體和來自不同主要政黨的立法會議員亦普遍認為,「劏房」租務管制應盡可能讓更多「劏房」租客受到保障。
 
  有見及此,現時《條例草案》已涵蓋位於不同類型的建築物,包括住宅大廈和工商大廈的「劏房」。一般而言,亦包括位於這些大廈的板間房、床位、太空倉、閣樓、籠屋,以至「天台屋」和「平台屋」等不同類型的「劏房」。儘管如此,我們必須強調,《條例草案》並不是將位於工商大廈或臨時構築物內的非法「劏房」「合法化」。實施租務管制不會影響相關政府部門按照現行法例採取的執法行動,特別是在建築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

  《條例草案》建議的租務管制框架,包括強制規定「劏房」業主與租客簽立訂明雙方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賃協議;為租客提供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限制續租時的租金加幅,規定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租金指數的變動,並以每兩年15%為上限;以及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公用設施費用(例如水費、電費)等。我們認為,實施建議的租務管制措施,可以達致我們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在不過度削弱「劏房」業主利益和財產權的情況下,為「劏房」的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避免他們被業主濫收水電費,以及避免他們在續租時被業主任意加租。
 
  主席,「劏房」租務管制是一個非常複雜和極具爭議的課題。相關法例修訂的草擬工作得以在短時間完成,全賴「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的努力,立法會議員、非政府機構在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和支持,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全力以赴,以上種種清楚反映我們對保障「劏房」租客權益的決心。我希望立法會能在今個立法年度完結前盡快完成審議及通過《條例草案》,讓「劏房」的租務管制措施能夠早日落實。我們會全力配合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並會繼續聆聽議員及市民的意見。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