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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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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目的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了在香港實施《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銷售公約》),以提升香港國際貨物銷售的法律基建和加強香港作為國際貿易及爭議解決樞紐的角色。

  《銷售公約》是廣受採納的重要公約,截至今年六月底,共有94個締約國。它是一項訂明統一規則的商業法條約,規管該公約範圍內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旨在為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提供一個現代、統一及公平的制度,從而為商業交易帶來確定性及降低交易成本。

  中國是《銷售公約》的締約國,但《銷售公約》現時不適用於香港。

  將《銷售公約》適用於香港可帶來多項效益,包括有助推動本地生產總值和貿易增長、避免本港企業在從事跨境交易時受不熟悉的外地法律規限、提高香港解決《銷售公約》爭議的能力,以及為香港企業提供有關法律選擇的額外選項等。

  政府於二○二○年就《銷售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建議進行為期七個月的公眾諮詢。總括而言,諮詢回應者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普遍支持公約適港建議。今年三月,政府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介紹《條例草案》的政策方針。事務委員會委員對公約適港建議亦表示支持。

《銷售公約》要點

  《銷售公約》直接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此外,按照公約第1(1)(b)條,如果訴訟地的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銷售公約》也適用於相關的國際銷售合同,但任何國家均可根據公約第95條在參加公約時聲明不受此規定約束。中國在參加《銷售公約》時作了上述第95條下的保留,但考慮在公眾諮詢收到的回應,特區政府計劃把《銷售公約》在不連同該保留的情況下適用於香港。

  當事各方自主選擇是該公約的基本原則。除了極少數例外情況外,雙方當事人可藉協議減損《銷售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又或完全不採用該公約。

《條例草案》內容

  《條例草案》旨在賦予《銷售公約》在香港的本地法律效力。它的主要條款如下:

(1)第2條定義「《公約》」為《銷售公約》;

(2)第3條訂明將予制定的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

(3)第4條賦予《公約》在香港的法律效力;

(4)第5條訂明,如將予制定的條例或《銷售公約》與任何其他法律有所牴觸,則在牴觸的範圍內,以條例或《銷售公約》為準;以及

(5)《公約》文本載於《條例草案》附表。

  就《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它的第1條訂明將予制定的條例自律政司司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鑑於相關持份者可能需時適應轉變和適當地調整經營方法及業務,特區政府計劃將《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延至條例通過至少六至九個月後。

結語

  主席,一般而言,律政司並非負責國際條約適港或有關立法的政策部門。不過,從法律政策角度考慮到《銷售公約》適港可為港企提供有關法律選擇的額外選項,以及加強香港處理相關爭議的能力,經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律政司主導了今次的相關立法工作。我在此亦特別感謝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協助律政司諮詢商界對公約適港建議的意見。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在制定該法例後,特區政府會依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註)尋求中央政府的協助完成適用《銷售公約》的必要步驟。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註:《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當中訂明(選段),「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