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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首次公開發售股份的認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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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答覆:
 
問題: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聯交所)的《上市規則》,如發售證券予公眾人士認購或購買,則發行人、其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統稱發行所涉各方)必須採取合理的步驟,確保能鑑別及拒絕受理重複或疑屬重複的申請。關於首次公開發售股份(下稱新股)的認購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獲分配新股的個人投資者當中,分別有多少百分比的投資者的居住地是香港、內地及其他地區;過去三年,被發現的重複認購申請按申請人居住地劃分的數目;
 
(二)是否知悉,發行所涉各方現時如何防止投資者重複申請認購新股,以及聯交所會否推行新措施防止重複申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內地居民據報普遍能成功認購香港上市公司的新股,但港人難以認購內地上市公司的新股,過去三年,政府有否向內地當局爭取設立途徑,讓香港的個人投資者認購內地上市公司的新股;如否,原因為何;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落實時間表?
 
答覆:
 
主席:
 
  香港是眾多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公司的環球主要上市平台。在過去12年間,香港平均每年有超過120間新上市公司,並七度在首次公開招股集資額方面排名全球第一。企業在香港上市集資時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等法規。《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須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能鑑別及拒絕受理重複或疑屬重複的申請。
 
  就剛才張(華峰)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在過去三年,每年在香港新上市的公司數目界乎146至208間。《上市規則》並沒有要求上市公司向港交所提供在首次公開招股中獲分配到股份的個人投資者的地域來源分佈,無效申請及被拒絕受理的重複申請或疑屬重複申請的數字則會由個別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發售價及分配結果公告」中披露。《上市規則》並沒有要求上市公司向港交所提供被拒絕重複申請或疑屬重複申請所涉及申請人的地域來源分佈,港交所亦沒有備存有關統計資料。
 
  上市公司須因應上述相關法規,釐訂可認購該公司首次公開招股股份的投資者資格,並將相關內容載列於招股章程及申請書內,包括在首次公開招股申請表中作出「任何人士以受益人身分只能作出一次申請」的警告,並要求投資者作出相關聲明。有意在首次公開招股作出認購的投資者應在申請認購前細閱上市公司的招股章程,了解有否受相關申請條款的限制,並在申請書內作出聲明時確認其並無違反相關限制或作出重複申請。
 
  上市公司一般會把上述鑑別以及拒絕重複認購的工作指派給保薦人及/或股份過戶登記處作出審查及處理。當收到關於重複申請的投訴或懷疑有重複申請時,港交所會要求保薦人處理及提交偵察重複申請的措施,例如符合由證券登記公司總會刊發《處理重複╱疑屬重複申請的最佳應用指引》的措施及確認其聘用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設有適當的系統及監控以提供疑屬重複申請的清單予保薦人審查。
 
  政府和監管機構一直致力提升香港首次公開招股程序的效率。港交所在二○二○年十一月就首次公開招股結算程序現代化發表框架諮詢文件,並在今年七月六日發表諮詢總結,落實透過成立名為「FINI」的公開招股結算平台,讓保薦人、股份過戶登記處、證券經紀以及監管機構等在電子平台上同步處理首次公開招股申請,加快招股程序,減低投資者的市場風險。同時,為協助相關機構加強鑑別重複認購的能力,港交所將劃一申請認購首次公開招股中公開發售部分股份投資者須提供的資料,包括申請人的全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發出的司法管豁區等,由各方透過「FINI」平台作出識別及剔除重複認購的申請。
               
(三)一般而言,香港投資者可在符合當地法規的情況下,認購或買賣其他司法管轄區上市公司的股份。例如,在內地工作和生活的香港居民,在符合內地法規的情況下,可經由合資格的內地證券商,認購或買賣在內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同時,香港投資者亦可透過「滬港通」和「深港通」北向交易買賣內地股票。政府和監管機構一直致力深化香港與內地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未來會繼續與內地相關機構磋商,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類別的投資產品,從而進一步鞏固香港連接國內外金融市場的角色,以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