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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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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如符合某些規定(包括其經營行業或業務所得利潤純粹作慈善用途,以及大部分利潤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免稅慈善團體)。據報,有一間免稅慈善團體透過一間不屬免稅慈善團體的信託,於二○一九年初向多個海外組織捐出大筆款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屬免稅慈善團體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現時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及本年一月至今的以下資料:
 
(I)稅務局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i)慈善機構及(ii)慈善信託就確認其具免稅地位而提出的申請;
 
(II)稅務局分別(i)覆查及(ii)撤銷了多少個免稅慈善團體的免稅地位(並按撤銷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及
 
(III)稅務局接獲多少宗類似上述個案的舉報,以及就當中多少宗採取跟進行動;已完結個案的最短、最長及平均處理時間分別為何;及
 
(三)會否加強對免稅慈善團體的查核工作,以遏止免稅慈善團體把獲免稅利潤(包括慈善捐款)用於非慈善用途(例如轉移為個人得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截至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獲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確認為免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的數目分別如下:
 
免稅慈善機構 9 033
免稅慈善信託 493
總數 9 526
 
(二)(I)過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稅務局接獲關於《稅務條例》第88條豁免繳稅資格確認的申請數目如下:
 
年份 收到的申請數目(註一)
二○一八 576
二○一九 546
二○二○ 589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316
 
  過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獲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確認為免稅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之數目如下:
 

年份
獲確認為免稅慈善團體的數目
慈善機構 慈善信託 總數
二○一八 287 9 296
二○一九 287 7 294
二○二○ 419 6 425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224 6 230
 
  稅務局沒有統計被拒絕的申請個案數目。
 
(II)過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稅務局覆查慈善團體免稅資格的個案數目如下:
 
年份 覆查慈善團體免稅資格的
個案數目(註二)
二○一八 3 175
二○一九 2 960
二○二○ 2 101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1 705
 
  過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被稅務局撤銷免稅資格確認的慈善團體數目及理由如下:
 
年份 被撤銷免稅資格確認的團體數目 慈善團體被撤銷豁免繳稅資格確認的理由
(i)解散或清盤 (ii)停止運作或不活躍 (iii)沒有回應稅務局查詢或失去聯絡 (iv)不再符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二○一八 192 71 26 93 2
二○一九 265 107 19 136 3
二○二○ 247 113 20 114 0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117 55 6 55 1
 
(III)自二○一八年至今,就涉及慈善團體的舉報,稅務局接獲及採取跟進行動的個案數目如下:
 
年份 接獲並採取跟進行動的個案數目
(以慈善團體數目計算)
二○一八 33
二○一九 30
二○二○ 23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11
 
  稅務局沒有就每宗舉報的性質作分類統計,包括所需處理時間。然而,稅務局會認真跟進每宗舉報。處理舉報個案所需的時間會因應個別團體作出回應的速度與提交的資料及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稅務局需否要求有關團體澄清及/或提供額外資料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稅務局負責執行《稅務條例》,主要職責為評估及徵收稅項。就慈善團體而言,稅務局的法定權力限於處理該些團體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提出的免稅確認申請,及確保獲確認的團體符合《稅務條例》第88條所訂明的免稅條件,包括有關團體的活動與其慈善宗旨相符。
 
  稅務局一直採取適切措施,以確保相關慈善團體符合《稅務條例》第88條所訂明的免稅條件。一般而言,稅務局會對新確認免稅的慈善團體在獲確認後兩年進行首次覆查;而現有免稅慈善團體則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覆查。如有資料顯示某慈善團體曾進行懷疑非慈善活動,稅務局會在考慮相關事實和情況後,就有關個案採取行動,例如提早覆查該免稅慈善團體,如確定其不再符合免稅資格,便會撤銷。
 
註一:在免稅資格獲確認前,稅務局沒有就有關申請團體的結構類型作統計,所以未能提供分別屬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的申請數字。
 
註二:指於該年發出的覆查問卷總數。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