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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基本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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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十分感謝議員對建議任命的支持及剛才提出的寶貴意見。就剛才議員關注的部分,我現就幾個重點作出回應。

(一)司法獨立

  法治是香港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而司法獨立是維持法治的重要基石。《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亦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區政府一直堅定不移地捍衞《基本法》下的司法獨立制度,維護法治精神。一直以來,法官均遵照司法獨立的原則,在行使司法權力時,必會獨立並嚴格依據法律和證據處理案件。公眾對法院裁決有不同意見在所難免,但市民行使評論法院裁決的權利時,必須審慎及負責任地行使這些權利,也不應該以任何方式向法官或司法人員或法庭施壓,甚或作出人身攻擊或恐嚇法官或司法人員。法官及司法人員因履行司法職能而被人恐嚇,特區政府必定嚴正執法,絕不會容忍這種無視法紀及損害法治的惡行。自特區成立以來,《基本法》一直為香港的法律制度、司法獨立和法治提供了憲制性的保障,全港市民必須共同維護。

(二)常任法官

  剛才有議員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關於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議題提出不少意見。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終審法院審判庭由五名法官組成,就上訴案件進行聆訊及裁決,包括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一名由首席法官挑選並由終審法院邀請的非常任香港法官或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這符合《基本法》第八十二條所訂明,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亦訂明,擔任非常任法官職位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最多為30名。終審法院現在共有17名非常任法官,包括四名非常任香港法官及13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現時終審法院由單一法官小組審理終審法院的上訴案件。由於終審法院過去數年的工作量頗為穩定,在非常任法官人數充足及可靈活調派的情況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以現行單一法官小組應付終審法院的工作量,問題並不大,現時沒有迫切需要增加常任法官的數目。

(三)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在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方面,容許我在此亦作簡單回應。根據《基本法》第八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香港可保留原有的普通法制度,香港特區的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而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這個創新開放的制度極具前瞻性,是我們獨特的優勢。這些非常任法官的任期為三年,但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每次續期為三年。現時13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中,年資最長的一位,賀輔明勳爵任期已達23年,另有四名法官的任期已超逾10年,餘下八名法官的任期由約半年至八年多不等。由二○二○年至二○二一年上半年,共有八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親身來港或透過遙距聆訊方式審理案件。司法機構正安排五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於二○二一年下半年及二○二二年參與審理終審法院的案件。

  現時終審法院的13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是來自英國、澳洲和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處理包括商業、刑事、憲制等各類案件。他們均具備豐富的司法經驗,享有崇高的專業地位和聲譽。這些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頂尖級的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審判,證明香港的司法獨立,亦有助維持外界對本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他們的加入不但使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亦令這些法官能夠超越地域限制,發揮影響,為普通法的發展持續作出貢獻。特區政府尊敬每一位非常任法官。現時這13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均為與香港的法律體制最近似的普通法適用地區。現時的做法適合並有利於香港司法及整體利益。

結語

  主席,最後我想一再多謝議員的意見及他們對建議任命的支持。正如多位議員所說,林文瀚法官是出色的法官,具有豐富經驗。行政長官接納推薦委員會的這項建議任命,委任林文瀚法官將有助終審法院繼續在維護法治方面擔當重要角色。

  謹請各位議員同意這項任命。

  多謝主席。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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