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維持大部分社交距離措施
*************
  政府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維持大部分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這些指示及指明將由七月八日凌晨零時起生效,為期14天,直至七月二十一日(指明期間)。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政府於六月二十四日推出『疫苗氣泡』第二階段放寬措施,以回應各行各業和市民的訴求。經觀察第二階段措施的實施情況後,政府將大致維持現行社交距離措施,並稍為調整適用於遊樂場所、公眾娛樂場所、體育處所及泳池的措施。」

  「本地疫情穩定,但變異病毒株對全球疫情的威脅不容忽視。如香港能盡快提高疫苗接種率,以達致群體免疫所需水平,將有望進一步放寬社交距離措施,讓香港早日回復常態。我們再次呼籲各位市民盡快接種疫苗。」
 
   發言人提醒,為滿足確保顧客已符合有關接種新冠疫苗的要求以進入有關處所/特定範圍的盡職檢查要求,處所負責人須使用政府提供的「驗證二維碼掃描器」流動應用程式掃描顧客載有本地接種新冠疫苗紀錄的二維碼,政府並不接受使用其他掃描器或目測本地疫苗接種紀錄等方式。如為香港以外地區接種新冠疫苗的顧客則須使用指定表格向處所負責人作出申報。
 
  指明期間最新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就第599F章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
   
餐飲業務
   
(一)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餐飲業務的規定及限制。除酒吧或酒館另有規定外,所有餐飲業務處所須按A類、B類、C類或D類運作模式的其中一種運作,詳情見附件二。

酒吧及酒館

(二)在指明期間繼續維持現時就酒吧或酒館的規定及限制,詳情見附件二。
 
表列處所

(三)公眾溜冰場可在以下情況容許並非參與訓練小組或課堂的個人使用者進入:
(a)在所有員工均已完成接種疫苗(一般而言即接種兩劑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後加上14天)的情況下,場地的人數上限為可容納人數的50%;或
(b)在所有員工及使用者均已完成接種疫苗的情況下,人數上限獲放寬至可容納人數的100%。
 
(四)如室內體育處所個別部分的所有員工及使用者均已完成接種疫苗,在有關處所部分進行運動時可獲豁免佩戴口罩。
 
(五)電影院、表演場所以及博物館內的人數上限獲放寬至該處所通常容納量/座位數目的85%。就電影院和表演場所而言,同一行座椅中不可有連續超過6張座椅被佔用。
 
(六)公眾溜冰場、體育處所及泳池的觀眾席可容納人數上限獲放寬至座位數目的85%,同一行座椅中不可有連續超過6張座椅被佔用。
 
(七)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這些處所如採取所需特定措施,可以指明的運作模式運作(詳見附件一及附件二),否則必須繼續關閉:
(a)浴室;
(b)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c)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d)卡拉OK場所;及
(e)麻將天九耍樂處所。

(八)在指明期間維持現時就第599F章下其他表列處所的其他規定及限制。這些表列處所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包括須安排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每14天進行一次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或完成接種新冠疫苗作為替代措施)可予開放。

(九)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身處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人士須遵從適用於他們的有關要求,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有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當中,若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即屬違反第599F章的規定,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倘若在第599F章處所內有違反有關羣組聚集的要求的情況,將繼續根據第599G章的規定處理,即參與有關羣組聚集的人士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羣組聚集

(十)除獲豁免者外,於指明期間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十一)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若員工或顧客在有關措施下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可被視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並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

佩戴口罩要求

(十二)於指明期間延續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十三)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2分
即日新聞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