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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基本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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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即本會同意委任林文瀚法官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憲制及法律架構

  終審法院是本港聆訊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終審法院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組成,來自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亦可應邀參加審判案件。在聆訊及裁決上訴案件時,終審法院審判庭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  

  ​《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履行《基本法》第八十八條所述的獨立委員會的職能。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就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行政長官除依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訂明的程序行事外,還須徵得立法會同意及將相關任命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是次任命

  關於是次任命,推薦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推薦,任命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法官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以填補在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任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而出現的空缺。林法官於二○○一年加入司法機構,二○一三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他主理上訴案件,能力全面;在處理各類民事案件,特別是公法和憲法案件方面,經驗豐富,堪稱專家。他撰寫的判詞理據清晰透徹,中肯持平,經常輯錄於各種法律匯報,並在聆訊的論述及法庭的判詞當中廣受引用。此外,在督導優化司法工作的改革方面,林法官亦極富經驗。

  行政長官已接納推薦委員會就任命林文瀚法官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推薦。若徵得立法會同意,任命將於二○二一年七月內生效。

  按照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以往通過的程序,政府已於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通知內務委員會,行政長官已接納推薦委員會關於這項任命的推薦。政府代表及推薦委員會的秘書在二○二一年六月七日出席了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的會議,回答委員的提問。我想藉此機會,多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及其他委員支持此項任命。

  我謹請各位議員同意此項任命。

  多謝主席。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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