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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法輪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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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答覆:
 
問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央基於法輪功組織打着宗教的幌子,實質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及危害國家安全,宣布認定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並決定予以取締及禁止其活動。然而,本地法輪功組織二十多年來在全港各區公眾地方進行的活動(包括擺設街站和展覽、派發刊物及舉行巡遊)卻未被取締。有市民不滿法輪功組織藉該等活動散播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並且阻礙行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了解本地法輪功組織的資金來源,以及當中是否涉及非法籌款活動及接受境外資助;若有,詳情為何;及
 
(二)會否取締本地法輪功組織,並禁止其在港進行的活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防止中央決定取締的組織在香港進行活動?
 
答覆:
 
主席:
 
  就葛議員的提問,我綜合回答如下:
 
  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頭等大事。《香港國安法》第二條訂明,關於香港特區法律地位的《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即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以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此,香港特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都不得違背上述兩項條文的規定。
 
  在香港,任何人或團體均須遵守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亦沒有人可以犯了法而不用面對法律後果。特區政府一直依法辦事,按法律處理在香港的團體的行為或運作。
 
  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執法部門積極對所有涉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組織及人物依法進行調查,務求制止及打擊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就此,我必須指出《香港國安法》已清楚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一般來説,我們不會公開評論個別組織的運作是否會違反《香港國安法》,但我想強調以下幾項原則:
 
  第一,《香港國安法》的其中一個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我們定必嚴肅依法處理。就此,我必須強調香港市民要與危害國家安全的機構、組織或人員(包括那些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的機構、組織或人員)切割,切勿與他們為伍,或在財政上資助或用其他形式的支援,否則可能會付上沉重代價。
 
  第二,《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結社自由;但必須清楚指出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並可以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為由受到限制,亦不得違背《基本法》第一及十二條有關的規定。
 
  第三,籌集資金或接受境外資金以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是嚴重罪行。任何籌款得來的金錢,其運用必須合法。執法部門定會按實際情況,監察及留意這些資金運作,如有違法,必依法處理。違法的行為可包括以下罪行 – (a)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或《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的洗黑錢罪,最高刑罰監禁14年;(b)違反《盜竊罪條例》的欺詐罪,最高刑罰監禁14年;(c) 違反《香港國安法》,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香港國安法》訂下的罪行,包括違反第二十三條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第二十九條資助或者其他形式支援實施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四,執法部門會根據證據、嚴格依照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及其他法律,以及按有關的機構、組織或人員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或背景無關。任何機構、組織或人員如涉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執法部門都會嚴格按照上述原則辦事。
 
  議員關注取締某組織和禁止其在港的行為和進行活動的問題,雖然我們一貫不會公開評論個別案件,但我必須強調,任何機構、組織或人員的行為如受香港法律規管,政府必會按個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依法處理。舉例而言,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保安局局長可基於(a)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而作出命令,禁止相關社團運作或繼續運作。被保安局局長禁止運作的社團即屬非法社團,而《社團條例》中已清楚訂有有關非法社團的不同罪行,以處理相關的違法行為,例如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等。
 
  《香港國安法》已實施超過一年,香港「由亂變治」,社會大體上回復正常。為使「一國兩制」繼續行穩致遠,我們會繼續抱「有法必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嚴肅態度,致力打擊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全力維護國家安全。
 
  多謝主席。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