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七月七日)表示,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讓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在符合相關資格規定的情況下,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31A(1)條,只有大律師才具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在現行制度下,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例如獲認許的律師),即使與獲認許為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擔任同樣的訟辯工作,並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2)條訂明的實質資格規定,也不具備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律政司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讓任職「律政人員」(《律政人員條例》第2條所界定者,並包括為《律政人員條例》的目的而被當作律政人員的人)而並非大律師的人,在符合相關資格規定的情況下,同樣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主要理據包括:

(1)律政人員一直以來並無律師或大律師的職能區分,修例建議讓符合實質資格規定但不具大律師資格的律政人員能夠得到公平的認可;

(2)修例建議符合選賢任能的原則和公眾利益。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1)條,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及香港律師會會長後,委任符合資格規定的大律師為資深大律師。建議有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行使酌情權選賢任能,按公眾利益委任合適人士(包括合資格的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政人員)為資深大律師;以及

(3)修例建議不會影響私人法律執業者的任何權利(包括現時私人執業大律師獲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機會),亦不會干擾目前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作為法律服務提供者的專業劃分,按建議,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非大律師律政人員,只在任職律政人員期間,才有權使用資深大律師的名銜。建議更不會改變有關資深大律師的甄選程序和準則,與私人執業大律師一樣,律政人員仍須同樣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下的一系列準則,包括有足夠能力、聲望和對法律的認識,以及具有所需的經驗等條件,才可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律政司已於六月二十一日徵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事務委員會對修例建議表示支持。律政司已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及法律業界介紹上述修例建議,業界團體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附件6訂明為法律界界別分組指明的其他團體。其中,律師會及一些法律團體已清晰表明支持有關建議。律政司會繼續與大律師公會就該會所關注的問題保持溝通,並作進一步解說。

  《條例草案》將於七月九日刊憲,並於七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