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終審法院海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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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訂明,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海外法官)參加審判。終審法院審判庭由五名法官組成,當中包括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海外法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首席法官)按哪些原則及條件,決定需否從海外法官名單中,挑選一名法官參加審判個別案件;

(二)過去五年,終審法院共審判了多少宗案件,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案件沒有海外法官參加審判;及

(三)首席法官在決定從海外法官名單中挑選哪位法官參加審判個別案件時,有否從國家安全角度考慮法官是否合適人選;因應《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首席法官在作出有關決定時,會否將國家安全列為主要考慮因素?
 
答覆:
 
主席: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綜合答覆如下:
 
  《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就司法人員的任命作出推薦時,讓司法機構能維持至高的專業水平是十分重要的。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16條規定,每宗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及裁決,而終審法院審判庭須由以下五名成員組成:
 
(i)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指定代替首席法官參加審判的常任法官);

(ii)三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及

(iii)由首席法官挑選並由終審法院邀請的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0條規定,擔任非常任法官職位的人士的總人數,無論在任何時候均不得超逾30名。

  現時,終審法院共有13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當中九名來自英國,三名來自澳洲,以及一名來自加拿大。這些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都屬整個普通法系頂尖級的法官,具備豐富的司法經驗,享有崇高的專業地位和聲譽。他們參與終審法院審判,有助維持外界對香港在《基本法》下獨立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使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

  一直以來,除了少數例外情況,終審法院均從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單選出一名法官出庭聆訊。上述的例外情況,主要是由於終審法院邀請的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在時間上未能配合,或臨時出現一些無法預計的情況,以致未能按計劃參與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

  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兩大類別。

  就上訴許可申請而言,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8條規定,終審法院聆訊及決定是否接納上訴許可申請的權力,須由上訴委員會行使。上訴委員會由首席法官及兩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或三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組成,無須邀請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參與。

  就上訴個案而言,由二○一六年至二○二○年,終審法院共審結143宗上訴案件,包括已經得直、駁回、撤回、放棄或終止的案件。在這五年期間,只有兩宗個案沒有邀請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參與審理。

  一直以來,案件的排期、處理,以及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均屬於司法機構獨立行使的司法職能,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香港國安法》除了規定法院須在「指定法官 」名單中委派法官審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案件外,並沒有改變以上司法職權。因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挑選及邀請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參與審理每宗案件時,會按照一貫做法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有關法官可否抽空參與聆訊、他們的法律專業範疇,以及須進行聆訊的案件性質等。

  多謝主席。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