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題:發展祖堂地
***********
  以下是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二○一九年《施政報告》表示,會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已規劃作高密度房屋發展,但因各種原因仍未有發展計劃,而評估後認為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的私人土地。為此,政府檢視了十組地塊,並於早前宣布收回三組地塊內的私人土地,當中包括多年來因未能取得宗族全體成員同意出售而難以進行發展的祖堂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目前只要有一名宗族成員反對出售祖堂地,有關的民政事務專員(專員)便不會就出售決定發出同意書,政府會否研究修訂《新界條例》(第97章)以降低祖堂地的出售門檻,例如訂明專員可在祖堂司理及各房代表的同意下發出同意書,或相關人士在取得一定比例宗族成員的同意下,可申請強制出售祖堂地;

(二)鑑於民政事務總署與新界鄉議局於二○一八年成立工作小組,以討論及研究祖堂事務的處理事宜,該小組的工作成果為何;及

(三)鑑於政府在去年一月十五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沒有備存全港現有祖堂地的數目及面積的相關資料,政府會否作出有關統計;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劉國勳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新界條例》(第97章)第15條(《新界條例》)沒有訂明出售祖/堂土地的門檻,或政府處理同意出售祖/堂土地申請的程序。雖然民政事務專員(民政專員)有法定權力就祖/堂委任司理或出售土地的決定給予同意,但由於祖/堂屬集體性質的私人機構,出售祖/堂土地必須是祖/堂的決定,因此民政專員在議決的過程中沒有任何角色。然而,根據法庭過往的判決,祖傳宗族的祖/堂須獲得所有有份人的同意才能出售祖/堂土地。故此,民政專員在處理出售祖傳宗族的祖/堂土地的申請時,須確保有關的申請獲得所有有份人的同意。

  民政專員在處理申請時如接獲反對意見,會先在適當的情況下與申請人及反對人雙方進行聯絡及調解,並在獲得有份人的同意後,才會同意有關出售祖/堂土地的申請。

  政府當局會在有需要時審視及研究修訂《新界條例》有關司理處理祖/堂土地的規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降低祖傳宗族的祖/堂土地的出售門檻會對祖/堂有份人有相當大的影響,必須謹慎考慮,並充分諮詢持份者。

  為研究如何進一步改善有關祖/堂事務,民政事務總署與新界鄉議局於二○一八年成立新界祖/堂事務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得悉有個別祖/堂備有內部規則,並認為假若祖/堂能訂立內部規則,日後處理委任司理和其他內部事務時便可作參考。因此,工作小組建議由新界鄉議局研究協助各祖/堂訂立其內部規則。據了解,新界鄉議局曾積極跟進,並與各祖/堂討論有關事宜,但並非所有有份人支持訂立內部規則。

  由於祖/堂土地的數目及面積對民政專員在處理出售祖/堂土地的決定時沒有關聯,民政專員並沒有就有關資料作出統計,政府亦未有計劃就全港現有祖/堂土地的數目及面積展開統計。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
即日新聞